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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規定擔任他單位法定負責人之情事,推定其有從事事業經營,不符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但被保險人如符合下列其中之情形,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勞工局仍得依法核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2.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1)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2)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3)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549條及公司法第199條、第227條等規定)。(4)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 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如須接受後續關懷協助,可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之「育嬰期滿是否同意接受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後續關懷協助措施」問項勾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地方主管機關將會主動給予協助。
  • 法院在認可兒童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兒童共同生活一定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該段共同生活期間俗稱為「試養期間」,至於日後如收養兒童經法院認可,有試養情形者,收養關係可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 可以,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條文已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4年3月20日修正施行,所以在該條文修正公布生效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如果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育嬰留職停薪當時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在子女年滿3歲前提出申請,在試養期間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試養期間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二)、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如申請書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欄,業 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三)、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同時,依下列情形應分別檢具證明文件: 1.無血緣關係者: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應出具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收養人及出養人簽訂之試養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2.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之被保險人應出具法院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 如果被保險人與收養兒童在先行共同生活,試養期間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事後經評估不適任或法院不認可,且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核准收養者,須將試養期間所領取之津貼退還。但如果未經核准收養事由是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則無須返還原領的津貼。
  • 例如:對試養之兒童及少年有虐待、性侵、不當對待之情事,或自行提出終止收養等,皆屬於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另外,如果是出養方反悔或出養童經診斷有疾病無法照顧等原因終止收養,則屬於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 勞動部於104年5月14日修正發布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按月於「期末」發給改為「期初」發給;另請領未滿1個月者,亦核給1個月。
  • 因為勞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已無收入,為即時舒緩生活經濟壓力,縮短等待期,爰將津貼由按月於「期末」發給改為「期初」發給。修正後每期津貼大約可提早1個月領到錢。例如:以往104/6/1/~104/11/30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的勞工,第1期6/1 ~6/30的津貼,會在6/30期滿的翌日起加上法定審查10個工作日及銀行3-5的工作日後入帳;修正後第1期6/1 ~6/30的津貼,會在6/1就開始審核,大約15日即可領到錢,第2期津貼7/1~7/31以此類推,每期都可以提前1個月領到錢。
  • 是的,修法後正在續請津貼的勞工也會比照辦理,提早領到下1期的津貼。例如:104/3/1~104/9/30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已經領到3/1~4/30共2期的津貼,第3期5/1-5/31的津貼,原本應於5/31期滿後審查,但修法後,第3期的津貼會在104年5月16日開始審核,無須等到期滿再審查。至於第4期6/1-6/30的津貼,也會在6/1就開始審核,可以提早領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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