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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依每次領取給付末(迄)日之當月份,由勞工保險局全額補助本人及其眷屬自付部分之健保費。例一:被保險人於3月1日辦理求職登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3月15日完成失業認定,經勞工保險局審核准予核給自3月15日至4月13日期間失業給付,並補助被保險人及其眷屬4月份當月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例二: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自4月8日開始上課,勞工保險局於被保險人受訓期滿30日後,審核准予核給自4月8日至同年5月7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並補助被保險人及其眷屬5月份當月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
是的,依領取失業給付月數補助,最長可補助9個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規定之眷屬如下:1.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2.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3.被保險人2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且無職業者,或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被保險人分為6類,其中第6類之被保險人有下列2目:1.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2.第1款至第5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附註:無職業地區人口身分參加健保者)。 -
失業被保險人申請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勞保局會定期將「受理」之案件傳送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該署依所提供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日期比對擷取依附之眷屬資料,於2個工作日後將被保險人之眷屬資料回傳勞保局,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無需另行提出申請。勞保局並於完成核付作業後,將於核定函內告知健保費補助月份及補助眷屬之相關資料。惟實際補助者,仍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計費資料為準。 -
有下列三種情形不在補助範圍:1.失業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時,其眷屬如於離職退保當時,未隨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不在補助範圍。縱使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亦不予以補助。2.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受補助期間,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不予以補助。3.失業被保險人之眷屬受補助期間,如健保投保身分變更為被保險人(第6類身分者除外),應停止補助。 -
失業被保險人於接獲勞保局通知將獲得補助之眷屬資料,與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時隨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資料不符時,被保險人應向原離職之投保單位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影本(投保單位已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該證明文件者,請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地分署查詢),比對該申報表所載申報日期與離職退保時之眷屬資料,如仍有疑義者,再電洽或郵寄勞保局查明受補助失業勞工離職退保時之眷屬資料。 -
經勞保局審查符合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勞保局會將「完成核付之檔案」以媒體方式於次月10日以前,送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保費補助作業,經比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第6類被保險人(無職業地區人口身分投保者),或第2條規定之眷屬投保身分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會於月底寄送之第6類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保費計算相關明細資料上載明,通知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 -
不可以。依據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之規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
勞保局補助健保費資料,係按月傳送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該署會依勞保局傳送之補助資料於次月計收之保險費繳款單中通知所屬投保單位。所屬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人員,應於健保費補助月份之次月月底向健保署查對「投保單位承保減免身分異動清冊」,如經確認補助資料而投保單位有溢扣情形,應請該單位退還溢扣之健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