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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被保險人參加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可在離職退保之當日起2年內,由原投保單位或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如職業工會、同業公會、總工會等)或由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辦理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影響失業給付之請領。2.有關被裁減資遣員工繼續加保相關規定及辦理方式,可至「首頁/業務專區/勞工保險/承保業務/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對象/被裁減資遣」專區查詢參閱。
  • 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年資得與原資遣單位加保年資視為同一單位年資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向勞保局辦理裁減資遣繼續加保或由代辦團體辦理續保手續,其保險年資與原投保單位視為同一投保單位的年資。2.被裁減資遣人員以個人名義於勞保局加保者,保險費應以轉帳代繳方式繳納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保之被保險人,每月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代辦續保之勞工團體繳納,由其原投保單位或代辦之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勞保局。至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辦理繼續加保者,其每月應繳之保險費,一律由被保險人金融帳戶自動轉帳繳納。惟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保之被保險人應繳納保險費逾2個月未繳納者,以退保論。其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3.再受僱從事工作,應由任職單位申報加保依照「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後,如果再受僱工作,應由再受僱之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原裁減資遣繼續加保部分應辦理退保。但被保險人於被裁減資遣離職退保之當日起2年內,再受僱工作加保後又離職退保者,得依原規定辦理續保。
  • 受僱者只要經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即使受僱未滿6個月,也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又依勞動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因此被保險人即使受僱未滿6個月,經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於子女滿3歲前,得以育嬰留職停薪身分繼續加保。 2.被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可填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欄位,勾選「同意繼續投保」;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應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於被保險人留職停薪當時掛號郵寄(或派人專送)勞保局登錄。3.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負擔,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繳納a.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並無發生職業災害之可能,故其繼續加保只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並不包括職業災害保險。又繼續加保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包括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政府補助10%,其餘70%原應由投保單位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負擔。b.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被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者,請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欄位,勾選是否遞延繳納保險費;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者,請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相關欄位勾選是否遞延繳納保費。c.被保險人如未申請遞延繳納保險費,勞保局將在每單月(1、3、5、7、9、11月)寄送前2個月保險費繳款單;被保險人如申請遞延繳納保險費,勞保局將於遞延繳納期限屆滿後,每單月(1、3、5、7、9、11月)寄送前2個月保險費繳款單,請依限繳納。d. 被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勞保局將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上之所填通訊地址寄送;被保險人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則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上所填繳款單寄送地址寄送,如未填寫者,勞保局將寄送至戶籍地址。4.被保險人復職時,投保單位應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通知勞保局被保險人不論是因育嬰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復職或是提前復職,都必須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勞保局登記,如未填具復職通知書申報復職且未申報退保,勞保局將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逕予恢復其一般在職被保險人身分,並同時計收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又被保險人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工作而離職,應填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退保。5.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相關規定及辦理方式,可至「首頁/業務專區/勞工保險/承保業務/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對象/育嬰留職停薪」專區查詢參閱。
  • 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之職災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日依照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5年內,由原投保單位、勞工團體、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或由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辦理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但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勞保失能給付,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不得申請繼續加保。2.職災續保前2年,被保險人僅需負擔20%的保險費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於辦理加保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專款負擔80%;於辦理繼續加保滿2年之日起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50%,專款負擔50%。3.保險費應按月繳納被保險人向勞工團體、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或由原投保單位申請續保者,應按月向代辦之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並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勞保局。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申請續保者,保險費一律採由本人金融帳戶自動轉帳繳納。4.有關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相關規定及辦理方式,可至「首頁/業務專區/勞工保險/承保業務/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對象/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退保」專區查詢參閱。
  • 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等級申報。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2.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均應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加班費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應稅或免稅加班費,均應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 1.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例:某部份工時人員每週輪派到工5次,每次3小時,時薪133元,月薪資總額為7,980元,勞保應申報全月加保,月投保薪資填報7,980元,並請於加保表備註「部分工時人員」,勞保局受理加保時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動歸級為8,70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11,100元,並計收全月份的保險費。2.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 負責人投保薪資應以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目前為45,800元),所得未達最高一級者,應檢附最近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及最近3個月薪資印領清冊(分列各項獎金、津貼等明細)或最近年度國稅局核發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等影本供稽,若成立未滿6個月者得出具薪資切結書,但負責人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 1.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2.投保單位將員工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3.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員工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 勞工保險加、退保係採申報制度,由投保單位為被保險人申報加、退保,勞保局係依據投保單位所申報之資料予以登載,故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於員工到職、離職當日申報加、退保,則勞工服務年資即與勞保加保年資不一致。
  • 1.勞保中斷,保險年資不會消失勞保被保險人退保後,原有的勞保年資會予以保留,未來再受僱從事工作參加勞保時,無論停保期間多長,勞保年資均會合併計算。2.勞保是採申報制度,無法補繳保險費補計保險年資勞工保險採申報制度,依照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填具加、退保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加、退保;其保險效力於加、退保表郵寄之當日或派員送達勞保局之當日開始或停止(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勞工於原服務單位離職退保時,勞保局保險費亦計收至退保當日止,至再工作加保時,再自加保日起計收保險費,原有保險年資均可合併計算。未工作期間依規定不得參加勞保,亦不得以補繳保險費方式補計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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