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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工資為勞工的工作報酬,亦為勞工及其家屬主要經濟來源,退休金及資遣費則是勞工(退職)生活之所繫,所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保障非常重要。為使勞工能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時受到即時保障,免於勞工驟失生活依存,政府特別在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以發揮企業互助精神及社會連帶責任,加強對勞工經濟生活的保障,凡是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由雇主每月按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此而被積欠之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而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2.雇主平時就替勞工繳交墊償提繳費,當企業經營發生財務困難而積欠勞工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時,於關廠歇業後可向勞保局申請代墊,讓辛苦工作的勞工朋友受到實質保障。3.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li.gov.tw/)內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詳細說明,並有勞基法暨相關附屬法規、解釋令可供查閱,歡迎多多上網查詢。
  • 1.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提繳費是依附在勞保保險費繳款單收取,凡是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並且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勞保局於每月計算勞工保險費或就業保險費時,會按當月份實際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於繳款單內計算提繳費,雇主應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費時一併繳納。墊償基金提繳費是完全由雇主負擔,勞工不必負擔。2.雇主按月提繳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法可列支為當年度費用,是供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發生積欠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時,作為墊償之用,性質屬共同基金,所以無法退還。
  • 勞工不是投保勞保就適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必須是符合「勞基法」所稱的「勞工」才適用。所以投保單位若僱用不適用勞基法的人員時,如果用書面為其申報投保勞保時,則請另填「勞工保險單位被保險人【提繳/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報表」依表列身分勾選;網路申報加保者,請於「勞基法特殊身分別」欄位鍵入適當身分,即可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1.依法可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未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的公司勞保局除按月用掛號函催繳外,並按月將欠費資料製成光碟,由勞動部資訊處提供給各縣市政府查處,並針對欠繳積欠工資墊償提繳費的單位,定期移送行政執行。2.雇主如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 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就是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提繳對象,所以雇主仍應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申請墊償必需是公司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積欠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的事實,經勞工向雇主請求不能獲得清償時,才符合申請墊償的條件。您的公司若仍營業中,或處於停工狀態尚有復工的可能時,都不屬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情況,勞工此時不可以申請墊償,但是勞工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調,要求老闆給付積欠的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 1.同一個公司的勞工申請積欠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墊償,以1次共同申請為原則,所以勞工應共同推定代表人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而且雇主必須出面簽章證明積欠的事實;如果雇主行蹤不明或不願出面來簽章證明,勞工此時要循法律途徑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正本,作為相關債權證明以申請墊償。2.申請時應準備下列的文件及書表,您可郵寄或送勞保局(或各地辦事處)辦理:(1) 事業單位之歇業證明(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書1份 (3)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名冊1份(4)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收據每位申請人1張(5)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切結書1份(6)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1份(7) 積欠工資期間出勤紀錄(出勤卡、刷卡紀錄或簽到紀錄)、積欠工資前3個月及積欠工資期間之薪資證明(如薪資明細表、薪資條)、勞工個人銀行薪資轉帳紀錄影本、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等。(8) 如申請退休金或資遣費,尚須檢附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之證明及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未獲清償之證明文件。3.空白的申請書表您可以在勞保局網站(網址:http://www.bli.gov.tw/)下載,或是到勞保局(或各地辦事處)索取。
  • 1.必須是勞基法規定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領取工資的勞工,才可以申請墊償。如果是公司的負責人或與公司具委任關係的人員,他們雖有投保勞保,但不是勞基法規定的勞工,則無法申請墊償。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為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所積欠之下列債權:(1)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所定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2)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3.勞基法規定,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皆屬工資,所以墊償工資金額是按實際工資金額墊償;墊償勞基法之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墊償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金額之標準,係指平均工資;另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略以,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者,以60%計。
  • 1.勞保局會在收件日起30日內核定,惟案件如需向有關主管機關查調其他證明文件時得延長20日。2.一律由勞保局直接轉帳匯款到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3.勞保局或雇主或勞工代表為勞工辦理墊償手續,都不得收取任何費用。4.勞保局於墊付勞工時,須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 勞保局墊償勞工後,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應於規定之期限內,將墊償款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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