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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年金保險主要提供「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遺屬年金給付」及「喪葬給付」五大給付保障,符合給付請領條件的人,不管參加國保有多久,都可以依規定請領給付。各項給付請領條件如下:一、老年年金給付:曾經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依規定繳納保險費、累計保險年資的人,年滿65歲時都可以按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並且領一輩子。二、生育給付(100年7月1日施行):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分娩或早產的女性被保險人,可以請領生育給付。三、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事故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的被保險人,可以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四、遺屬年金給付: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遺有符合請領資格的「當序遺屬」(指最前面順位的遺屬)時,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A. 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死亡。B.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C. 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五、喪葬給付:被保險人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65歲前)死亡,負責支出殯葬費的人可以請領喪葬給付。
  • 國民年金提供被保險人「老年年金給付」的保障,只要是曾經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且依規定繳納保險費、累計保險年資的人,在年滿65歲當月起,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從符合條件的當月起按月發給,可以領到死亡當月為止。此外,國民年金另針對國民年金開辦時已經年滿65歲的人提供「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保障,以及對原住民提供「原住民給付」的保障。由於這二種給付都屬於福利津貼性質,不需要繳納保險費就可以領,因此訂有排除條件。年滿65歲並且符合「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人,可以從提出申請並且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開始,領到死亡當月為止;而年滿55歲並且符合「原住民給付」請領條件的人,則是從提出申請並且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開始,領到年滿65歲的前一個月為止。
  • 一、三種給付的差別如下: 1.「老年年金給付」:指國民年金開辦時,還沒年滿65歲,曾經參加過國民年金保險,並依規定繳納保險費、累計保險年資的人,在年滿65歲時可以請領的年金給付,經提出申請於勞保局審查後,就會從符合條件的當月起按月發給。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就是國民年金開辦前發放的「敬老津貼」,發放對象是國民年金開辦時已經年滿65歲以上,不需要繳納保險費的人,由於屬於福利津貼性質,因此訂有排除條件。3.「原住民給付」:就是國民年金開辦前發放的「原住民敬老津貼」,是給55~64歲間的原住民領的給付。也是不需要繳納保險費就可以領,屬於福利津貼性質,因此訂有排除條件。二、老年年金給付的發放對象是國民年金開辦後才滿65歲、曾經參加國保、有國保年資的人;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發放對象是國民年金開辦時已經年滿65歲的人;原住民給付發放對象是55~64歲間的原住民。三種給付的發放對象都不一樣,所以不可能同時領取。
  • 國民年金對於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的被保險人,提供「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和「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保障:1.如果是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而且經醫生評估「無工作能力」,就可以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領到不符合請領資格或死亡當月為止。若在領取年金期間,改領其他的年金給付,則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會從改領其他年金給付的當月起停止發給。2.如果是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前」已經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有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而且經醫生評估「無工作能力」,並且沒有排除規定的情形時,則可以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領到不符合請領資格或死亡當月為止。若在領取年金期間,改領其他的年金給付,則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會從改領其他年金給付的當月起停止發給。 如果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者,即無須評估工作能力。
  • 1.加保期間(65歲前)死亡: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的月投保金額一次請領5個月喪葬給付。此外,如果有符合請領條件的當序遺屬,還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給付。2.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如果有符合請領條件的當序遺屬,可以由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但是因為領取老年年金給付的人已經超過65歲,不是被保險人,所以不能請領喪葬給付。3.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如果有符合請領條件的當序遺屬,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此外,如果死亡時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65歲前),還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但如果死亡時已經不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就不能請領喪葬給付。4.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期間死亡:由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屬於福利津貼性質,領取年金的人不用繳納保險費,所以死亡時無法再由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也不能請領喪葬給付。
  • 老年年金給付的用意在確保被保險人年老時的基本經濟安全,既然被保險人已經死亡,也就沒有保障其經濟安全的需要,且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已經在死亡時終止,因此無法再提出給付申請,也無法由法定繼承人代為申請。但是如果死亡的被保險人遺有符合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當序遺屬,可以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 不可以。無論是同時或先後符合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條件,包括身心障礙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都只能擇一請領。因此,如果您申請二種以上的年金給付,也都符合請領條件,則勞保局會在審查後,主動幫請領人選擇較有利、金額較高的給付發給。
  • 一、國民年金的各項給付都必須由您自己提出申請,申請時必須依各該保險給付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而且還要提供勞保局您要匯入給付的「國內金融機構帳戶」,所以勞保局無法主動發給。二、您如果要申請國民年金各項給付,可以直接在本網站下載列印(點選此處下載)給付申請書。將申請書填妥後連同其他應備文件,以掛號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就可以了。三、如果您不方便從網站下載列印申請書,也可以就近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或各鄉(鎮、市、區)公所索取。此外,勞保局每月月底都會針對次月即將年滿55歲且符合請領原住民給付條件的人,主動寄發原住民給付申請書;及針對年滿65歲而且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人,主動寄發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以方便民眾提出給付申請。四、國民年金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的規定,如果在符合給付請領條件的5年後才提出申請,會有下列狀況發生: (一)、「喪葬給付」、「生育給付」不予給付。(二)、「老年年金給付」只能發放最近5年的年金,例如被保險人於年滿72歲時才提出申請,只能追溯發給最近5年(即67~72歲)的老年年金給付。至於65~ 66歲期間的老年年金,因為已經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所以不予給付。(三)、「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不能補發,都只能從提出申請並且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起發給。(四)、「遺屬年金給付」部分,依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間,分述如下: 1.死亡日期在105年2月29日(含)前:遺屬年金給付不能補發,只能從提出申請並且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起發給。2.死亡日期在105年3月1日(含)後:可以追溯發給最近5年的年金;例如被保險人於105年4月20日死亡,受益人當時即符合遺屬年金給付資格,卻沒有提出申請,遲至112年12月25日才提出申請,可以追溯發給最近5年的遺屬年金給付(即從107年12月開始發給),至於已經超過5年的部分(即105年4月至107年11月),就不能發給。(五)、「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不能補發,只能從提出申請且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起發給。此外,要提醒的是,符合「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被保險人,必須要在參加國保期間提出申請。
  • 國民年金的給付有分為「年金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其中「生育給付」及「喪葬給付」屬於一次性給付,其餘給付則都是屬於按月發給的年金給付。給付發放方式分別如下:一、年金給付:原則上在您提出申請並經勞保局審查符合請領條件,而且申請手續都完備之後,會在下個月底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將給付匯入到您提供的「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一)、如果申請的是「老年年金給付」,雖然比較晚才提出申請,但是只要沒有超過5年請求權,都會追溯從年滿 65 歲並且符合條件的那個月起發給,並且會在您申請的次月底一併補發給您。(二)、如果申請的是「遺屬年金給付」,依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間,分述如下: 1.死亡日期在105年2月29日(含)前:遺屬年金給付不能補發,只能從提出申請並且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起發給。2.死亡日期在105年3月1日(含)後:可以追溯發給最近5年得領取的遺屬年金給付。(三)、其他各項年金給付,依規定都是從提出申請並經審查符合資格的當月起發給,並於次月底匯入您提供的帳戶。二、一次性給付:勞保局會在審查申請人符合請領條件而且申請手續都完備之後,將給付金額一次全部匯入到申請人所提供的「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 如果因為重度身心障礙而無法親自到銀行或是郵局開戶,可以就近洽請銀行或郵局派員到府做「行外對保」的開戶服務。如果是受監護宣告的人,則可以由監護人親自到銀行或郵局辦理,除了要攜帶受監護宣告者的身分證、印章以及有記載受監護宣告記事與監護人資料的戶籍資料,全部監護人都必須攜帶本人身分證、印章及戶籍資料。不過要注意,雖然受監護宣告者本人不須親自到銀行或郵局,但是戶籍資料上所記載的全部監護人都必須親自到銀行或郵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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