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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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國民年金法中所稱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使用者,例如:道路、公園、機關、體育場所等。2.符合扣除規定欲提出申請(申復)的人,請將以下證明文件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 (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請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縣(市)政府權限下授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2)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必須是當年度申請的資料才可以使用。
  • 1.「公共設施保留地」是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列冊或都市計畫書規定有案,而且「留待」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使用的公共設施用地。如果是已經由主管機關取得或者是「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使用的公共設施用地,就不屬於都市計畫法所稱的「公共設施保留地」。2.如果您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上只有載明是「公共設施用地」,但沒有「公用徵收、尚未徵收」等文字,就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不能扣除價值。
  • 「農業區」、「保護區」、「工業區」、「住宅區」的土地,都不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可以扣除土地價值。
  • 已經政府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並且取得使用執照的公共設施用地(例如:市場、遊樂區),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可以扣除土地價值。
  • 已由私人或團體規劃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興建的公共設施用地,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可以扣除土地價值。
  • 已配合私人或團體規劃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的公共設施用地,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可以扣除土地價值。
  • 1.國民年金法中所稱的「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是指依據「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第3條所規定的土地。2.符合扣除規定欲提出申請(申復)的人,應檢附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
  • 要看政府是否為全額補助而定,也就是說,如果您的補助費用已經達到政府對該項收容安置可以補助的最高金額,就不能繼續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但如果只有補助部分金額,就還是可以繼續請領。
  • 軍公教人員過世後,繼續領取半俸的配偶,視同領取軍公教人員的月退休金,因此不能再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民給付)。
  • 存款不屬於所得,所以存款達50萬元以上不會影響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請領資格,但是存款所產生的利息,會列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算,因此,如果您的利息所得加計其他所得合計達50萬元以上,就不符合請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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