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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住民給付屬於福利津貼性質,符合請領資格的人,就算不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還是可以請領,每個月固定領3,000元,領到年滿65歲的前一個月為止。另外,自101年1月1日起,原住民給付金額由3,000元調高為3,500元;另自105年1月起調高為3,628元。
  • 國民年金法已於101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增訂第31條第4項規定,針對原已領取原住民給付的人,如果個人所有的土地或房屋未新增,只是因為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造成土地及房屋價值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如沒有其他排除情形,仍然可以繼續領取原住民給付。
  • 1.雖然您已經在領原住民給付,但是如果符合國民年金加保資格,仍然必須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而在參加國保期間,如果依規定繳納保險費、累計保險年資,年滿 65 歲的時候就可以申請改領老年年金給付。2.勞保局會在您年滿65歲的前一個月主動寄發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給您,您只要在申請書上貼妥要匯入給付的金融機構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並簽名或蓋章,直接寄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或送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就可以了。如果您沒有收到申請書,也可以直接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下載列印或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3.如果您不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就沒有國保年資,因此年滿65歲時不能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 1.如果您現在是軍公教(職)或公民營事業的在職人員,並且由在職單位幫您投保勞保,就不能領取原住民給付。但如果您每個月的工作總收入沒有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等級(108年1月起為23,100元),且符合其他請領條件,就可以領取原住民給付。2.另外,如果您是以職業工會的會員身分參加勞保,因為不算是「現職民營事業人員」,所以如果符合其他請領條件,就可以領取原住民給付。
  • 如果您領的是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就不能再領取原住民給付。但如果您領的是「一次退休金」,而且符合其他請領條件,還是可以領取原住民給付。
  • 一、國民年金生育給付是在100年7月1日開始施行,自施行日起,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的女性被保險人,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的生育給付,給付標準是按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目前為18,282元)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如果是生雙胞胎,就發給4個月;生三胞胎,就發給6個月,以此類推(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1個月)。二、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如果是在100年6月30日前(含當日)生育,由於當時國民年金生育給付尚未施行,因此沒有相關給付規定可以適用。也就是說,100年6月30日前(含當日)生育的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就不符合生育給付的請領條件。三、符合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欲提出申請的人,於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可同時申請生育給付,不必填寫申請書。申辦流程如下: 1.被保險人本人親自申請:請攜帶出生登記相關文件及本人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之資料。由戶政事務所人員輸入全部基本資料並列印「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國保生育給付跨機關服務申請書」,經本人確認申請書所載資料無誤後簽名或蓋章,並經戶政事務所人員將申請書資料電子檔通報勞保局,即完成申請國保生育給付的請領手續。2.被保險人委託他人申請:受託人除應出具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戶政事務所人員查核確認身分外,需攜帶出生登記相關文件、被保險人本人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之資料及委託書(委託書內容須填寫完整,並經受託人及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由戶政事務所人員輸入全部基本資料並列印「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國保生育給付跨機關服務申請書」,經受託人確認申請書所載資料無誤後簽名或蓋章,並經戶政事務所人員將申請書資料電子檔通報勞保局,即完成申請國保生育給付的請領手續。四、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選擇利用網路申請生育給付:透過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五、選擇紙本郵寄或親送勞保局的人,請備妥下列書件後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 1.「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填妥各項資料、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 (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2.嬰兒出生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應載明產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等基本資料。3.如果是早產或死產,必須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的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書上應載明產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等基本資料,以及早產(死產)日期、胎兒妊娠週數或嬰兒體重或最終月經日期。4.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上述(2)或(3)之證明文件。※生育給付之申請,不論是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利用自然人憑證網路申辦或書面郵寄(親送)申請,被保險人僅需擇一方式辦理即可。 六、生育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從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次日起算,必須在5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
  • 您要備妥您本人的護照影本和國外開具的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早、死產證明書),依下列規定辦理:1.如果是在外國製作的文件,必須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如果是在國內由外國駐台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的文件,必須經過外交部複驗。2.如果是在大陸地區製作的文件,必須經過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驗證。3.如果是在香港或澳門製作的文件,必須經過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4.如果是外文證明書,必須檢附經過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5.如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上述文件。
  • 依照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25日衛部保字第1030028222號函釋規定,早產定義為,出生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含140天),但小於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出生胎兒體重計算,即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但少於2500公克者。
  • 不可以。必須是分娩或早產,才可以領取生育給付。
  • 無論參加國保期間有多久,只要是在加保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的人,就可以請領國保的生育給付,但是如果同時符合請領勞保生育給付的條件,只能擇一請領。(註:自103年5月30日(含)起勞保生育給付是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60日(2個月),自104年12月18日(含)起國保生育給付則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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