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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您住家附近就有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的醫院,而那一家醫院也能幫您進行評估及開具「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那麼您可以就近在那家醫院辦理評估工作能力。但是如果您都沒有在那一家醫院就診,醫師無法幫您進行工作能力評估,建議您可以由目前還有持續就診的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或者是當初辦理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鑑定的醫院幫您進行評估。
  • 一、只要您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上有重新鑑定日期,都要在重新鑑定期限前,到醫院重新辦理鑑定,如果您沒有依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年金給付會暫停發給。另外,101年7月11日起實施身心障礙鑑定新制,雖然原領有的「身心障礙手冊」是永久有效(即無登載重新鑑定日期),但是,按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仍須於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所以當接到縣(市)政府通知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時,務必依照通知內容辦理,以免影響後續領取年金給付權益。 二、您辦理重新鑑定後,如果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者,則這次重新鑑定後,不需要再去醫院評估工作能力。但如果重新鑑定前的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符合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而重新鑑定後,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不符合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那麼,請您另外攜帶「身心障礙證明」及「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到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評估工作能力,完成評估手續後,醫院會將「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正本寄送勞保局。舉例來說: 1.已經在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被保險人,原本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是「重度精神障礙」,依ICF新制辦理重新鑑定後,障礙類別及等級為第1類極重度,障礙類別編碼為「b122」(整體心理社會功能),ICD診斷碼為「295」,那麼,這次重新鑑定後,不需要辦理評估工作能力。2.已經在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被保險人,原本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是「極重度重器障礙(腎臟)」,依ICF新制辦理重新鑑定後,障礙類別及等級為第6類極重度,障礙類別編碼為「b610」(腎臟功能),那麼,這次重新鑑定後,不需要辦理評估工作能力。不過,在領取年金期間,於屆滿5年時,必須要辦理評估工作能力的複查。3.已經在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被保險人,原本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是「重度智能障礙」,依ICF新制辦理重新鑑定後,障礙類別及等級為第1類、第2類,綜合等級為重度,其中,第1類障礙類別編碼為「b117」(智力功能),該項功能的障礙等級為中度,第2類障礙類別編碼為「b230」(聽覺功能),因為該2類障礙類別都不屬於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所以,這次重新鑑定後,必須要到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辦理評估工作能力。4.已經在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被保險人,原本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是「重度多重障礙(中度精神障礙,中度肢體障礙)」,重新鑑定後,障礙類別及等級為第1類、第7類,綜合等級為極重度,其中,第1類障礙類別編碼為「b147」(心理動作功能),該項功能的障礙等級為極重度,且ICD編碼為「295.01」,第7類障礙類別編碼為「b730」(肌肉力量功能),該項功能的障礙等級為中度,因為第1類的障礙類別編碼、等級及ICD編碼屬於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所以,這次重新鑑定後,不需要辦理評估工作能力。
  • 1.如果您的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符合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原則上,在領取年金期間,就不需再辦理評估工作能力。不過,若在領取年金期間,您的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又有改變,那就要再依您新的障礙類別及等級,才能確定是否需要再辦理評估工作能力。2.如果您的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不屬於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之後在領取年金期間,於屆滿5年時,必須要辦理評估工作能力的複查。
  • 一、如果您是屬於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適用對象,則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金額是按照「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計算,如果計算出來的金額不到4,872元,而且沒有下列情形,每個月至少發給4,872元(自105年1月起基本保障金額由4,700元調整為4,872元;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1.有欠繳保險費不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2.正在領其他的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付)。3.在發生保險事故(即經鑑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評估無工作能力之日)前1年的期間,有保險費或利息欠繳的情形,經勞保局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卻還是逾期繳納,則得領取之前3個月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只能依「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計算出來的金額發給。二、如果您是屬於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適用對象,則每個月固定發給4,872元(自105年1月起年金金額由4,700元調整為4,872元)。
  • 一、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保險年資是計算到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而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當月止。舉例來說: 1.被保險人參加國保後,在100年7月5日鑑定為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心臟)極重度身心障礙,於8月20日申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因為他的障礙類別及等級屬於「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之項目,所以不用去醫院評估。如果經審查符合請領規定,則年資就會算到100年7月,但是給付是從提出申請當月(即8月)起核發,也就是在9月底會核付8月份的年金。2.被保險人參加國保後,在100年5月10日鑑定為重度聽覺障礙,於100年8月16日申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他在8月25日至醫院辦理評估後為無工作能力,如果經審查符合請領規定,則年資就會算到100年8月。3.被保險人參加國保後,在102年3月20日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而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於4月25日申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其身心障礙證明上所登載的障礙類別編碼為第1類「b122」(整體心理社會功能),且國際疾病碼為「299.01」,符合視為無工作能力之項目,所以不用去醫院評估。如果經審查符合請領規定,則年資就會算到102年3月,但是給付是從提出申請當月(即4月)起核發,也就是在5月底會核付4月份的年金。4.被保險人參加國保後,在101年12月10日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而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於102年1月21日申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其身心障礙證明上所登載的障礙類別編碼為第6類「b610」(腎臟功能),該障礙類別編碼不符合視為無工作能力之項目,其於1月28日至醫院辦理評估後為無工作能力,如果經審查符合請領規定,則年資就會算到102年1月。二、如果您有勞保年資,在請領國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可以選擇併計勞保年資,勞保局會在您提出申請時徵詢您的意願。如果您選擇併計勞保年資,勞保局會依照您的國保年資及勞保年資,分別以國保及勞保的年金給付計算方式核算給付金額,然後每個月合併發給。要注意的是,只要選擇併計(或不併計)後,就不能變更。另外,如果您已經領過勞保老年給付,或者領過勞保終身不能從事工作項目的失能給付,那些勞保年資不可以併計。三、農保年資不能在請領國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併入計算。
  • 一、若您是屬於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適用對象,也符合請領規定,勞保局必須要等您把欠費繳清或辦理分期繳納後,才會核發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您。二、若您是屬於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適用對象,那麼, 1.如果您有10年以內的欠費,一定要把保費繳清或辦理分期繳納才可以領給付。2.如果您有超過10年的欠費,依規定這部分的欠費不能再補繳,也不計入保險年資,而且請領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只能按照「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計算後發給,也就是沒有基本保障金額(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3.如果您在發生保險事故(即經鑑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之日)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或利息欠繳的情形,經勞保局以書面通知您限期繳納後還是逾期繳納,則依法可以領取的前3個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只能依「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計算出來的金額發給。因此,只要您發現自己有欠費時,儘速向勞保局申請補發繳款單並繳清,或是經勞保局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後,在繳納截止日前繳清欠費,原則上都不會影響給付權益。
  • 勞保局每個月都會比對各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送過來的資料,如果比對到您同時在領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則依您所適用的年金類別,會有下列結果:1.若您是屬於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適用對象,則不能再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日後,在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若比對您已經沒有在領其他社會福利津貼,也符合請領規定,則勞保局會再開始核發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您。2.若您是屬於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適用對象,則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就會以「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計算後發給您,沒有基本保障金額(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之後如果再比對資料發現您已經沒有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而且也沒有其他不能領取基本保障金額的情形,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會改以基本保障金額發給。
  • 一、如果您的土地屬於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欲扣除價值時,須檢附: 1.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2.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個人「歸戶財產查詢資料」清單。二、如果您的房屋是屬於個人所有的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欲扣除價值時,須檢附: 1.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個人「歸戶財產查詢資料」清單。2.個人所有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切結書。三、如果您的名下有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欲扣除價值時,應書面主張其所有的土地是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並另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個人「歸戶財產查詢資料」清單。
  • 您不用擔心,國民年金法已於101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增訂第31條第4項規定,針對原已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如果個人所有的土地或房屋未新增,只是因為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造成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如沒有其他排除情形,仍然可以繼續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 受監護宣告的人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時,申請書上除了要蓋被保險人的印章外,還要由監護人副署簽名或蓋章,並黏貼被保險人本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背面影本,另外要檢附載有監護記事的戶口名簿影本,以及監護人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如經審查符合請領資格,勞保局會將給付款項匯入被保險人本人的帳戶,而不是監護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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