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Q&A
-
1.請領資格:(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3)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2.給付標準:(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1)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2)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若符合生育給付請領資格,仍得請領生育給付。惟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1.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2.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3.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1)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4.死產者,應檢附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產婦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最終月經日期、死產日期及原因)。※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給付: (1)被保險人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2)被保險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應於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 (委託書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官網或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網路申請生育給付:透過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勞保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被保險人如採前述2種申請方式,即無需再另行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勞保局。 -
自84年3月1日全民健保實施後,分娩費改由健保署以醫療給付方式給付,只有女性被保險人得請領生育給付,男性被保險人不得請領。 -
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不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32條暨第76條之1規定, 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原屬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之流產分娩費部分改由健保署以醫療給付方式給付,勞保局不再給付;但勞保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者,得按其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生育給付之生育補助費60日。又相關流產與早產之區分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早產之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據此,妊娠20週以下(不含140天)之懷孕流產(包括葡萄胎及子宮外孕),依上開規定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
有關「保險年資合計滿 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之規定,係指自始參加勞工保險迄分娩當日之累計有效年資,並不因更換單位而有所影響。 -
可以,依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才能請領生育給付。所謂保險日數是指生產前「曾經」參加過勞保合計的年資。因此被保險人只要是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生產時符合上述參加保險日數之規定,雖然是在懷孕期間才重新加保,還是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不需要,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如果自行申請者,「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下方之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