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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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國民年金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固定在每月25日匯入請領人帳戶;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則是固定在每月最後一天匯入請領人帳戶。如果當天剛好遇到國定例假日,會提前1個工作天入帳,不會有延遲入帳的情形。2.由於國民年金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的請領資格會受到其他社會保險及社福津貼等外部資料的影響,所以勞保局每個月都要比對各主管機關提供給勞保局的最新資料,此外,每年年初還要比對財政資訊中心提供的財稅資料(如個人不動產或所得收入等資料)。如果比對資料後發現請領人有排除條件(也就是不能領年金的狀況),勞保局就會暫停發放該月份的年金,等到排除條件不存在時再恢復發給。若外部資料有事後追溯異動的情形,勞保局也會追溯補發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3.若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請領人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效期已屆滿,而勞保局尚未接獲相關機關申報請領人已辦理重新鑑定的媒體資料,那勞保局會通知請領人洽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縣市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重新鑑定。為了避免影響請領人權益,在媒體資料尚未到局前,勞保局會先暫停發放年金,等到資料補齊並經審查仍符合請領條件後,再恢復發給並補發查證期間的年金。4.如果申請人的請領資格有變動,不符合請領條件,勞保局會以正式公文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 1.依國民年金法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人,必須是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也沒有排除情形的人,才可以按月領取。2.又國民年金法第37條有規範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查核機制,並規定被保險人於領取期間如有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規定之情事,應停止發給年金給付。所以,若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領取人的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不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所列項目者,就必須每5年複檢查核工作能力,確定是否仍具備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請領資格(即是否仍為無工作能力),才能夠審查是否繼續發給年金。3.經勞保局比對,您的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不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所列項目,也不是衛生福利部增列無須查核的對象,所以通知您必須於屆滿5年時辦理複檢查核工作能力。若經複檢查核為「無工作能力」,且符合請領規定,才能繼續發給年金給付。
  • 1.當您收到勞保局寄的「複檢工作能力通知函」時,請持所附「複檢專用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並且帶著您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到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辦理複檢工作能力,醫院開具評量表後,會幫您把複檢專用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寄到勞保局,勞保局收到您複檢評量表後,就會進行審查。2.複檢時,您須先自行繳納費用,然後在完成複檢手續後填寫「複檢費用申請書」,連同醫院開立的收據「正本」,一併寄送勞保局申請複檢費用。在審核完畢後,勞保局會直接將複檢費用匯入您申請給付時所指定的帳戶。3.若您在通知函所載期限內完成複檢查核為「無」工作能力,而且符合請領規定,勞保局會繼續發給年金給付。不過,若您未於期限內完成複檢查核工作能力,勞保局會停發年金。此外,如果複檢後,您經評估為「有」工作能力,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請領規定的情形,那就沒有辦法再繼續核發年金給您。
  • 一、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65歲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就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如果是在「國保退保期間」或「65歲以後」死亡的人,由於死亡時不是國保被保險人,所以不能請領國保的喪葬給付。二、喪葬給付的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所以,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如果被保險人於103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04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元×5=86,400元。三、符合喪葬給付請領條件欲提出申請的人,請備妥下列書件後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就可以了: 1.「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填妥各項資料、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申請人(即支出殯葬費的人)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 (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3.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4.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四、喪葬給付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5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
  • 是指處理被保險人喪葬事宜的單位所開具的收據或發票,而且必須檢附正本。收據的「買受人」欄位必須是空白或填入申請人本人的名字,如果是其他人的名字,則必須另外出具書面說明,寫清楚殯葬費確實是由申請人本人支付,以及「買受人」欄位不是申請人本人的原因,並簽名蓋章後隨同申請書件一併送交勞保局。如果證明文件為估價單或契約書,則應由開具單位註明「費用已付清」並加蓋單位印章或統一發票章。
  • 1.原則上喪葬給付以1個人請領為限,如果在勞保局核發給付之前,有超過1個人以上提出申請,勞保局會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限期協議由其中1個人代表請領,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如果超過期限沒有提出協議證明書,勞保局會將給付平均發放給各申請人。2.如果勞保局已經核發給付,但是還有其他支出殯葬費的人,那麼請自行與喪葬給付的請領人協議。
  • 不可以。必須是國保被保險人本人在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才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 一、如果有下列其中一種情況,並且遺有「符合請領條件的當序遺屬」時,就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死亡。2.在領取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3.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二、國民年金法規定,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的人,依序是死者的「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父母」(第2順位)、「祖父母」(第3順位)、「孫子女」(第4順位)、「兄弟、姊妹」(第5順位),而且每一順位的遺屬都有各自的請領條件。必須是最前面順位並且符合請領條件的遺屬(也就是符合請領條件的當序遺屬),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也就是說,遺屬年金給付的受益人,不能由被保險人自行指定。
  • 一、配偶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就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年滿55歲,而且從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持續達1年以上。2.年滿45歲、未滿55歲,從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持續達1年以上,而且目前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月投保金額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3.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而且沒有實際從事工作或沒有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屬無謀生能力範圍)。4.受監護宣告,而且尚未撤銷(屬無謀生能力範圍)。5.扶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子女:A.未成年(未滿20歲)。B.年滿20歲、25歲以下,在學中且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C.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而且沒有實際從事工作或沒有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屬無謀生能力範圍)。D.受監護宣告,而且尚未撤銷(屬無謀生能力範圍)。二、原本在請領遺屬年金的配偶,如果原本符合的條件已經消失,而且也不符合其他條件,遺屬年金就會停發,例如:年滿45歲、未滿55歲,工作收入已經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身心障礙程度減輕為中度或輕度;監護宣告已撤銷;扶養的子女原本符合未成年(或在學中、重度身障、受監護宣告等)的條件,但後來已不符合。此外,配偶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遺屬年金也會停發: 1.再婚。2.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3.失蹤。4.死亡。
  • 如果被保險人死亡當時,遺屬還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的年齡規定,可以等到之後達到年齡規定時再提出申請,沒有期間的限制。例如:被保險人死亡時,配偶才 50 歲,沒有子女,而且每個月的工作收入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月投保金額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不符合遺屬年金的請領條件,但是他可以等到 55 歲符合條件的時候再跟勞保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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