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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遺屬年金的給付金額,依照被保險人死亡時間點的不同,會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1.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死亡 依「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計算後,按月發給。2.在領取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依照原本所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金額的半數,按月發給。3.年滿65歲以後、未及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依「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 × 50%」計算出來的金額,按月發給。二、前述是只有一位遺屬時的計算方式,如果計算出來的金額不到基本保障3,628元,每個月會按3,628元發給(自105年1月起,遺屬年金給付保障金額由3,500元調整為3,628元;此外,國保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而如果遺屬有2位以上時,每多1人就會加發25%的給付,最多加發至50%。舉例來說,1位遺屬每個月的給付金額如果是3,628元,2位遺屬每個月合計就可以領到4,535元(3,628元×125%);如果有3位以上的遺屬,則每個月合計可以領到5,442元(3,628元×150%)。這些錢可以指定由其中一位遺屬代表領取,也可以平均匯入每位遺屬的帳戶。
  • 1.如果當初是因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拘禁或失蹤等原因而停發的人,勞保局會在收到法務或警政機關提供原因消滅的資料當月開始,主動恢復發給,遺屬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請。遺屬如果可以自行舉證停發原因已經消滅,當然也可以主動向勞保局提出申請。2.如果是因為其他條件不符而停發的人,如果後來又符合別的請領條件時,必須重新檢 具符合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勞保局申請恢復發給。如果勞保局重新審查符合請領資格,就會恢復發給。
  • 勞保死亡給付有「家屬死亡給付」及「本人死亡給付」二種,其中「本人死亡給付」又區分為「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遺屬年金」兩個部分。是否可以同時請領國保和勞保死亡給付,必須視領取勞保死亡給付的種類而定。
  • 1.在97年11月27日(含)前,發生勞、農保重複加保,農保必須退保。但自95年6月15日起,農保被保險人如果是「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的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可以選擇只參加勞 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保留農保資格,如果選擇參加勞工保險者(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就必須退保。2.在97年11月27日後,農保被保險人如果在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保,同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重複加保未超過180天或只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農保資格不受影響。但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的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不受180天的限制。
  • 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劃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參加農保。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地,經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辦理前,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農會會同被保險人及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確認仍於該土地持續從事農業工作,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另103年12月26日前年滿65歲,且累積加保滿8年或103年12月27日後年滿65歲,且累計加保滿15年的非會員被保險人,暨105年1月1日後年滿65歲,且累計加保滿15年的會員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其持以加保之農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可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得繼續加保。
  • 以自耕農身分加保,平均每人農地面積0.1公頃以上、林地0.2公頃以上,或是依法令核准的室內固定農業設施0.05公頃以上;以佃農身分加保,平均每人農地面積0.2公頃以上、林地0.4公頃以上。另外,佃農的自有地和承租地可以合併計算平均每人達0.2公頃以上,林地達0.4公頃以上。
  • 持公同共有的農地申請參加農保或申請農保現金給付的農民,除了一般應具備的申請書件之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1.公同共有人之間訂定有分管契約的被保險人,應檢附公同共有農地的「全部」土地登記謄本和全體公同共有人出具之分管契約,提供查驗、核算申請人對該塊農地之使用權利範圍。2.公同共有人之間是因為「繼承」的法律關係而成立公同共有而且沒有訂立分管契約的話,應該檢附公同共有農地之「全部」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和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提供查驗、核算申請人應繼分比例的面積。
  • 農保被保險人的戶籍一旦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農保資格就會喪失。如果想繼續參加農保,應該以「當次戶籍遷入所在地的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主動提出有關的證明文件向該投保單位申請加保。經過該投保單位審查通過,保險效力就從他當次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的那一天開始;如果審查不通過,保險效力就從他當次遷出原本農會組織區域的那一天停止。如果被保險人尚未向戶籍遷入之農會提出加保申請,完成資格審查之前死亡,其親屬可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審查。
  • 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因此農民如果具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能力,仍可以繼續加保,另外如果被保險人是以佃農、雇農身分加保,其租賃契約或僱傭契約訂定之一方,如果有受監護宣告,訂定的契約當然無效,自然不具農保資格。
  • 1.承租契約已經到期,但是沒有續約,佃農應退保檢附有效期間內的承租契約書,是佃農的加保條件之一,如果佃農的承租契約已經到期又沒有續約,該佃農應該辦理退保。2.農民在私有土地從事農作,租約到期未續約,但仍按期繳納租金如果佃農的租賃期間已經屆滿,又沒有續約,而主張按期繳納租金, 屬於不定期租賃,應訴請法院確認其租賃關係存在,如果取得勝訴判決,就可以再申請參加農保。3.農民在公有土地從事農作,租約到期未續約如果佃農持有公有土地出租機關或管理機關證明同意該農民於確定租約到期後仍在該公有土地上從事農業工作,就視同和政府訂定租用契約,可以申請加保;機關如果不願意出具此證明,則應該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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