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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您如果符合下列各項申領條件就可以領取老農津貼: 1.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2.申領時為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15年以上。3.申領時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4.申領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5.於87年11月12日以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且勞保年 資及漁會甲類會員年資均未中斷。6.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逾新台幣50萬元,且扣除「農業用地」、「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後,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逾新台幣500萬元者,得領取老農津貼(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得按其價值全數扣除;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二、如果您符合以上申領條件,請於年滿65歲當月主動檢附國民身分證、漁會信用部或郵局存簿及印章,至您所屬的漁會提出申請。三、經審查合格,每個月可以領取新台幣7,256元。
  • 老農津貼每個月20日(遇假日提前)會以電腦自動轉帳方式撥入您指定的農、漁會信用部帳戶(含信用部經銀行承受的銀行)或郵局帳戶。
  • 一、目前老農津貼入帳帳戶僅限使用農、漁會信用部或郵局帳戶,但若農、漁會信用部經銀行承受者,可使用該銀行帳戶。如果您想轉換帳戶領取老農津貼,請備妥下列資料,於當月5日之前逕自或透過農會郵寄(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4號)或傳真(傳真號碼:02-23956649)到本局(農民保險組財務科 02-23961266分機2347): 1.存簿封面影本。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註明「申請更改帳戶」、「申領人聯絡方式」。二、如果您來不及在當月5日前將相關文件送到本局進行更正,本局將會在下個月完成變更。
  • 如果同時具有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及老農津貼的資格條件,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津貼領取,不可以重覆領取。
  • 1.領取本津貼之老年農民死亡時,其未領之金額,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請領;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應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1人請領。2.「共同委任及切結書」可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下載使用。►切結書(請點選) ►共同委任及切結書(請點選)3.備妥相關資料後可逕自或透過農會郵寄至本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4號)。
  • 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8項規定:「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因此,老年農、漁民如果溢領老農津貼,應該依規定繳還;如果沒有依規定繳還,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您對本局的核定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7條及第56條規定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檢附訴願書正本、本局原處分函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址:台北市南海路37號)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 一、本條所稱「再加入」,是指於87年11月13日後始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以及退出農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後,於87年11月13後再申請加入的人。。二、「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之範圍包括: 1.已領取公教人員養老年給付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者。2.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3.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4.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 (適用於102年8月18日後始申請本津貼之老年農民) 。
  • 所謂「已領取」是指老年漁民提出申請老農津貼時,已經領得本局核付其應領的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而言,並不是指當事人提出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之時。
  • 老農津貼的發放是採申請制,應由申請人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查合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並不是由本局主動發給,如果您沒有在年滿65歲當月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請的話,是不能請求補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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