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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農津貼請領人失蹤,於內政部警政署媒體資料名列失蹤協尋人口者,老農津貼就會被停發;失蹤撤尋後經本局查證當事人生還,當即補發老農津貼。
  • 老農津貼自84年6月1日起開始每月發放3,000元,93年1月起調整為4,000元; 95年1月起調整為5,000元; 96年7月起調整為6,000元; 101年1 月起調整為7,000元;105年1月起依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為7,256元。
  • 老農津貼未來每4年,都將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發放金額,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也就是說,物價漲,津貼跟著漲,但物價降低時,津貼並不會減少。
  •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新增排富之規定,並考量為使農、漁民及社會大眾充分瞭解調適,訂定1年的緩衝宣導時間,自102年1月1日起新申請領取老農津貼者才開始適用,即「排新不排舊」。因此, 101 年12月31日前已年滿65歲並提出申請的人即不會受排富規定的限制。
  • 1.所得方面: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達50萬元以上者,不能領取老農津貼。2.不動產方面:扣除「農業用地」、「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500萬元以上者,不能領取老農津貼;但是,沒有農舍,而且是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該房屋及土地價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可不計算其價值,超過400萬元者,最多可以扣除400萬元。上述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 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以105年為例,係以已建置完整之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
  • 得扣除計算土地價值之「農業用地」係指:1.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所定之農業用地。2.其他依法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土地:係指稅捐機關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或「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上之「財產別」登錄為「田賦」之土地。注意:如有應屬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土地,而未於財稅資料系統登錄者,經向稅捐機關申請復查後得補登或改課田賦者,可另檢附稅捐機關出具徵收田賦之相關證明文件(改核公文、更新後之最新財產查詢清單)送勞保局申請重新審核。
  • 指「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謄本」之「用途」登載為農舍者。
  • 1.分別共有者,依其應有部分計算之 。2.公同共有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 1.所得:欲了解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可至國稅局申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土地房屋:欲查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可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個人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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