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Q&A

  • 經勞工保險局審查其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如有「農業用地」、「農舍」、或「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得予扣除其價值者,應於接到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下列書件,供勞工保險局審核:1.符合「依法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土地」,而未於財稅資料系統登錄者,經向稅捐機關申請復查後得補登或改課田賦者,可另檢附稅捐機關出具徵收田賦之相關證明文件(改核公文、更新後之最新財產查詢清單)送勞保局申請重新審核。2.符合「農舍」之規定者,應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3.符合「無農舍,且為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者,請檢附實際居住之切結書 (如已在老農津貼申請書背面具結者不須再檢附)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
  •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6月3日農輔字第1020023043號函示,初申請時即因排富因素,不符合申領資格條件者,俟其符合申領資格條件時,應重新提出申請,且重新申請時,仍須為農保被保險人且符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所定各項請領資格。經勞工保險局重新審查已符合請領資格者,即自重新申請日當月起開始發給老農津貼。
  •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6月3日農輔字第1020023043號函示,已領取老農津貼因排富因素停止發給者,嗣後因其所得、土地、房屋之排富條件消失,符合請領資格時,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3項「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規定,由勞工保險局比對後,於符合請領資格(即原因消失)後之次月起予以發給,免再重新提出申請。
  • 申請人本人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或本人所擁有的「農業用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以外之土地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才會受影響。配偶、子女、扶養人的所得及土地房屋之價值均不計算在內。
  • 依規定,沒有農舍且其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該房屋及土地合計未超過400萬元,可不計算其價值;超過400萬元者,得扣除400萬元。 因此,如果有農舍且另 1 間房屋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按評定標準價格合計 600 萬元,縱使係唯一自住,因與前述要件不合所以不得扣除,另其價值已逾500萬元之限制,將受排富規定影響,無法請領老農津貼。
  • 依規定,沒有農舍,其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價值未超過400萬元,可不計算其價值;超過400萬元者,得扣除400萬元。 因此,如果唯一自住的房屋,其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500萬元,依規定可扣除400萬元,該房地產價值列入計算1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另再加計建地價值300萬元,合計4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未達排富限制,仍可申領老農津貼。
  • 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修正案於103年7月16日公布,自103年7月18日起生效施行。適用對象如下:1.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中斷年資可予合計)之規定:適用於103年7月18日(含當日)起新申請領取老農津貼者,另於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2.需為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須超過183日之規定:適用於所有老農津貼領取者。
  • 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並持續加保至提出老農津貼申請時加保資格未中斷,且農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
  • 103年7月18日(含當日)首次加入或再次加入農保者,須等農保年資合計15年以上,才可領取老農津貼7,256元。
  • 初申請時即因農保年資未滿15年以上而不符老農津貼申領資格者,至農保年資滿15年以上且符合其他申領資格條件時,應重新提出申請。經勞保局重新審查已符合請領資格者,即自重新申請日當月起開始發給老農津貼。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