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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各受控外國企業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前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超過部分,應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實際獲配各受控外國企業之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得自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有溢繳稅額者,得申請退稅。營利事業獲配前開股利或盈餘屬源自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及在第三地區已繳納之公司所得稅及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前開規定期限內,得自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有溢繳稅額者,得申請退稅。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投資收益,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營利事業處分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時,處分損益依下列規定計算:一、處分損益=處分收入-原始取得成本-處分日已認列該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餘額×處分比率。二、前款處分日已認列該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餘額=累積至處分日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認列該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以前各次實際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獲配年度之所得額-以前各次按處分比率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餘額減除數。 -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下列文件: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及持有比率。二、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並經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但營利事業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三、受控外國企業前十年虧損扣除表。四、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表(包含實際獲配受控外國企業股利或盈餘減除數、按出售比率計算之累積至出售日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餘額減除數)。五、營利事業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應提出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驗證或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之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六、受控外國企業之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七、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驗證或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之受控外國企業之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營利事業應備妥下列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二、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營利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揭露及提示相關文件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投資收益。營利事業拒不提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文件者,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