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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融業者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1. 拒絕往來期間屆滿。2. 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的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 1. 不論拒絕往來期間為三年、六年或永久拒絕往來,在九十年七月一日以前執行已達三年者,一律解除其拒絕往來。2. 執行未達三年者,除將被拒絕往來及其後所發生的退票紀錄全部辦妥清償註記者外,繼續執行至屆滿三年為止。3. 但有上述情事之一者,仍須經金融業者同意後,始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 1. 登報公告的目的在於通知金融業者對發票人予以拒絕往來,以電子媒體傳送資料至金融業者即可達到上述目的,且更為便捷。2. 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對當週拒絕往來戶資訊,係以網際網路方式免費提供查詢。
  • 該公司得檢具法院裁定書,經由往來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當地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金融業者得暫予恢復往來。
  • 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 1. 為充分揭露發票人之票信,票據交換所對票信之查詢,係提供被查詢者最近三年內全部退票及清償註記之資訊,拒絕往來戶倘將所退票據清償贖回,仍應儘速辦理清償註記。2. 拒絕往來戶如將全部退票清償贖回,尚可提前解除拒絕往來,並重新申請開戶。
  • 可由下列各項管道查詢:1. 書面查詢:如須書面證明者,可到各地票據交換所或與票據交換所網路連線的金融業者,填寫查詢書辦理。2. 網際網路查詢:直接以網際網路連結票據交換所網站辦理,網址如下:(1) 台灣票據交換所網站(http://www.twnch.org.tw)(2) 經由中華電信公司網站http://www.twnch.hinet.net3. 語音查詢:撥打票據交換所指定的專線電話辦理,可採下列方式:(1) 購買台灣票據交換所發行的「票據信用查詢卡」直撥專線電話(代表號:(02)23910379)。(2) 經由中華電信公司語音查詢專線(如附錄五)。
  • 1.個人戶:須提供被查詢自然人(行號、團體為負責人)的「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2. 公司戶(包括其他法人):須提供被查詢公司(其他法人)的「中文全名」、「公司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及「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3. 倘無法提供前兩項,也可以提供發票人的支票存款往來金融業者的名稱(磁字代號)及帳號。
  • 票據交換所係以提供被查詢人最近三年內全部列管資訊為原則,但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及拒絕往來提前解除,滿六個月者之資訊,不再提供查詢,其查覆內容如下:第一類查詢:1. 最近三年內退票與清償註記總張數及總金額。2. 拒絕往來。3. 經通報終止金融業者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4. 偽報票據遺失5. 開戶總數。6. 其他重大資訊。7. 關係戶資訊。第二類查詢:除提供第一類查覆內容外,另提供最近三年內退票與最近六個月內清償註記的明細資訊。
  • 係指發票人遭受不可抗力的重大災害及公司發生重整等重大事件,經檢具證明文件向票據交換所辦妥事實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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