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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締約國之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所獲取應課徵所得稅之營業利潤,但依租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可備妥申請書,並檢附合約書(含中文譯本)影本、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及授權書正本等,向給付人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 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報或漏報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若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倍數處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除了罰鍰以外,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還應負擔刑事責任,也就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
  • 營利事業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原:勞工健康管理規則)規定必須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者,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並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惟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 一、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依照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單獨設立帳簿及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並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依同法第67條規定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年度終了後,再依同法第71條規定繳納結算應納稅款並辦理結算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二、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如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並無法自行辦理申報者,應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
  • 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老人社會團體、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義勇消防總隊、公務人員協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 (二)當年度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總額及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
  • 營利事業如符合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要件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 1.加薪員工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薪資明細資料。 2.加薪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3.申請適用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基層員工薪資所得彙總表。4.聲明無本辦法第5條不得適用優惠情形之切結書。 5.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中小企業依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應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 營利事業於99年7月1日以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之金融機構者,仍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以費用列支。惟應與該營利事業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繼續就選擇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就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併計算,即每年度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但若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 我國居住者如有取自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所得,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憑以向對方國家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我國居住者如為向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之國家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需要,可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申請書列示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相關表格可自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 /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租稅協定)下載運用。目前與我國簽訂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之國家計30個。詳細締約國家明細及所得稅協定條文,可至財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tw /國際財政業務/租稅協定)查詢。
  • 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如有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營業利潤,但依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可至本局網站之租稅協定專區下載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容易漏報之收入項目列舉如下: 1.漏報營業收入。例如: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2.營利事業出口貨物至國外參展,嗣後於國外直接銷售,漏未列報銷貨收入。3. 預收款(如預收貨款或預收工程款等)應轉列收入而未轉列。4.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予以遞延而未於銷售時認列。 5.漏報出售財產所發生之增益、下腳變現收入或保險賠償收入。 6.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未依權責基礎估算應計利息列報收入。7.營利事業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購買新車申請退還貨物稅款,未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8.營利事業短漏報保險理賠、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準備金等收入。9.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漏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0.誤將註冊地為國外有價證券之處分利益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短漏報海外證券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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