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Q&A

  • 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以上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是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所得稅法第40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條)(財政部56.9.29台財稅第9692號令)
  • 應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可以人工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將申報資料登錄,以媒體(光碟),或以網際網路等3種方式辦理申報。1.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之申報案件,不可採用網路及媒體辦理結算申報。2.下列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1)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2)決、清算申報案件。(3)逾期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 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使用網路申報作業,悉依財政部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2.營利事業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認證方式有下列2種:(1)簡易電子認證方式:A.請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www.tax.nat.gov.tw),點選「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B.申報單位如遺忘密碼,可線上申請「密碼查詢」,依提示之項目輸入資料,如經比對與系統之基本資料相符,則系統將傳送密碼至申報單位E-MAIL帳號內供使用。C.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含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資料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營業稅申報)毋需再申請。(2)工商憑證IC卡: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3.申報單位取得身分憑證後,可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 )下載申報軟體,或向各地區國税局服務臺索取申報軟體。申報資料申報前應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後,再行辦理網路申報,如經檢核有誤,應於更正資料後再行辦理申報。申報單位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當日24時前)止(5月31日若為例假日,順延),向該網站上傳申報資料,經檢核無誤者,即由各地區國稅局委託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受理收件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4.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等資料(請儘量以A4紙張規格列印並依順序裝訂)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亦得於6月26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但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7及8所列文件、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及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上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之紙本(含電磁記錄),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及第27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但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該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5.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第1款關係企業或第2款關係人者,應填寫申報書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B2頁「關係人結構圖」於6月26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或於6月30日前併附件資料寄送。6.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其海運業務收入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者,應檢附「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4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海運業務及非海運業務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於6月26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或於6月30日前併附件資料寄送。7.屬同一區局跨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書資料,應依營利事業登記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3聯(該表電子檔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營所稅軟體下載),送代收單位辦理。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可免送交稽徵機關加蓋「收件章」,惟應依出資人人數影印「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俾供出資人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8.查詢(1)營利事業可隨時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閱其最近一年度申報日期及收件編號。(2)為避免產生有無申報之爭議,營利事業上傳申報資料後,請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上網查詢,確認是否申報成功;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附之資料採用網路上傳附件方式者,請於6月26日前上網查詢,確認附件資料是否上傳成功。9.更正(1)申報單位於5月底前更正其申報資料時,應經由網路辦理。(2)申報單位逾5月底後申請更正時,未逾6月30日者,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方式辦理。(3)申報單位逾6月30日申請更正時,需以人工方式辦理更正。
  •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2.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3.營利事業出售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土地,及符合同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之土地、第3款規定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或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4.營利事業出售民國62年12月31日前所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民國62年12月31日前發生之部分。5.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6.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給與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7.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8.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之貸款,及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息。9.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之貸款,經財政部核定者,其所得之利息。10.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之外國政府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證之優惠利率出口貸款,其所得之利息。(所得稅法第4條) (所得稅法第4條之4) (所得稅法第4條之5)
  • 1.漏報營業收入。例如: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2.漏報出售財產所發生之增益、下腳變現收入或保險賠償收入、海關退稅、利息收入或各項補助款等。3.已實際發生之兌換盈益,誤認仍係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轉列現金,而漏未列報當年度收益。4.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未依權責基礎估算應計利息列報收入。5.提列各種損費類準備,其累積數已超過法定標準,未依規定將其超額部分轉列收入。但自79年度起,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提列之備抵呆帳餘額,如超過各該年度依修正後同法條規定得列報數額,超過部分仍得保留於帳上,免轉列收入,但是,如實際發生呆帳時,應儘先自該保留備抵呆帳項下沖銷。6.預收款(如預收貨款或預收工程款等)應轉列收入而未轉列。7.服務業(如餐廳)所收取之小費漏未申報。8.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予以遞延而未於銷售時認列。
  •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沒有差額,其轉付款項所取得的憑證買受人已經載明是委託人者,可以將該憑證交付給委託人,不用另外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但是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果未取得原始憑證或憑證的影本,或者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代收的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且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
  •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時,應在退回年度帳簿紀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如未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不能列報銷貨退回,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外銷貨物之退回,其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者,經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認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至於營利事業發生銷貨折讓時,如果未在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或者統一發票已開交買受人以後才發生的折讓,應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上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係規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之處理規定。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2.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至於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2.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20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財政部67.7.3台財稅第34268號函)
  •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依下列規定辦理:1. 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2. 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
  • 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應依下列規定列帳及辦理結清算申報:1.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實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2.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作為銷售額者,在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購的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3.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於送貨時已先按送貨之數量及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者,在年度終了時,其尚未經代銷之貨物價額,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項銷售額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4.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的價格作為銷售額時,在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銷的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5.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於解散、廢止時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該項貨物之估價,在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應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所得稅法第65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
  •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上者,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1.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2.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3.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仍應依原方法處理。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採成本回收法計算工程損益,其承包工程之工期有跨年度者,其管理費用應於費用發生之年度列報,不得遞延。(106.1.3修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1、2、3項)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