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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製造業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准依帳證紀錄核實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
  • 這個問題分二方面說明:1.製造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並紀錄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根據有關帳證紀錄核實認定。2.製造業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並紀錄者,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超過部分,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外,不予認定。以上各該業耗用原料之通常水準,由財政部核定。其未經核定該業通常水準者,得比照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原料品質等相當之該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其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可資比照者,按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但上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者除外。若無上年度核定情形,則按最近年度核定情形核定。其為新興事業或新產品,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及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可資比照者,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所得稅法第2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
  •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得稅法第38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
  • 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除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填記外,其為收據、證明者,應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交易雙方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其為經手人之證明者,亦須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所得稅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 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
  • 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及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及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之1)
  •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及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按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1年為限,又加計利息金額不超過1,500元者,免予加計徵收。(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財政部93.2.20台財稅字第0930450445號令)
  • 下列各項其他費用或損失,可以核實認定:1.公會會費。2.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3.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4.違約金及被沒收之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5.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6.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7.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8.舞廳等依政府規定所繳納之特別許可年費。9.聘請外籍人員來臺服務,附有聘僱合約者,其到任及返任歸國之行李運送費用。10.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11.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負擔之廢一般容器及廢輪胎等回收清除或處理費用。12.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上述其他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除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外,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
  • 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對營利事業列支損費限制規定之項目包括下列各項:1.利息支出、薪資支出、職工退休金、捐贈、交際費、呆帳損失、折舊、各項耗竭及攤折、旅費、職工福利、伙食費。2.所得稅法第38條及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等,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但屬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準者,不在此限。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未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之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但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又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超限部分不得認列費用。至於以上各項目限制金額之標準,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各相關條文,或各該相關題庫內容。
  • 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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