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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項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才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退稅年度之非營業收入。又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應以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者,應自成本項下沖減。如當年度未收到退稅款,應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其成品於次年度始外銷者,不論是否收到海關退稅款,均應於該次年度就收到之退稅款或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 -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的費用或損失,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項目,等到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所得稅法第24條) -
列報利息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1.非營業所必需的借款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2.借入款項應於帳內載明債權人的真實姓名與地址,否則不予認定。3.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4.借款利息支出應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的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借貸款項,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款,可核實認定。5.向金融業以外的借款利息,不得超過財政部核定的最高利率標準,107年度該項標準最高不超過月息1分3厘。6.利息支出的原始憑證如下:(1)支付金融業的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2)支付其他債權者的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3)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的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至於列報利息支出之其他規定,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財政部106年1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9390號令) -
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1.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得列為損失。2.投資損失應有所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 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 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3.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 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4.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5.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6.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
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1.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其差額得列為出售資產損失。2.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如有交換損失,應予認列。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3.出售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土地,其交易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或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至於出售前段規定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不得列為營業費用。4.凡購買或取得各級政府發行之公債、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或營利事業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其出售價格低於成本價格之損失,得列為出售資產損失。但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因證券交易所發生之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5.營利事業以應收債權、他公司股票或固定資產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低於成本部分,得列為損失;其自93年1月1日起,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亦同。(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4條之1、第4條之4、第24條之5)(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0條) -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費。(所得稅法第35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 -
商品盤損,僅適用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之營利事業,當發生商品盤損時,如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予認定。另外,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亦可以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 -
列報兌換虧損應注意下列各項:1.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僅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損失。2.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虧損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3.營利事業因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 -
1.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2.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 -
本題可就公司及股東二方面來說:1.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4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2.公司因前開徵收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因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亦非屬同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故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是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至公司將因領取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產生之所得如累積為盈餘,並分配予其個人股東時,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屬股東之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其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無股東得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16款、第17款、第4條之1、第14條第1項第1類)(財政部86.5.5台財稅第86189599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