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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1.103年度以前及107年度以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2.104年度至106年度間,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3.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 -
(一)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移轉訂價報告至少需包括:1.營利事業之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2.受控交易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3.可比較程度分析;4.可比較對象之選定;5.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之選定;6.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7.依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評估是否符合常規或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情形;8.依常規交易原則辦理之情形等項目;9.如有涉及企業重組時,應考量風險及補償等因素,並評估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之分析。(二)營利事業之移轉訂價報告只要具備上述項目,至於格式如何,或以何種形式表達,財政部尚無強制規定。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管轄國稅局申請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1.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申請書。一份合約書以一份申請書為原則。2.已簽署生效之合約書影本。海運事業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經營業務者,應檢附船務代理合約影本及航政機關核准代理登記之文件影本。上述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3.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正本,授權書免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無法檢附正本者,應敘明理由。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授權書:(1)由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申請。(2)代理人之營業代理合約或船務代理合約中已約定相關代理範圍,並檢附該代理合約影本。 如仍有疑問可逕洽各管轄國稅局辦理。 -
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若有研究發展支出須專案認定者,應同時併案提出。此外營利事業尚須依規定填寫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15-3頁,始有投資獎勵之適用。另請注意,公司如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者,應於申報時擇一填報,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以避免重覆適用租稅優惠。 -
機關團體應否徵免所得稅係依據行政院頒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如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各款項之規定,始免課徵所得稅;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仍應課徵所得稅。是以機關團體如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各款項及從事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活動,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惟從事「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活動如產生虧損,則可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額中扣除後再行課徵。 -
一、營利事業「預先儲值通行費」者:營利事業無論採取何種方式使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於繳納加值費用時,應取得「代收收據」,若屬於利用銀行帳戶及信用卡自動轉帳儲值者,得以銀行寄發之銀行帳戶或信用卡對帳單作為繳款憑證,繳納加值費用對於營利事業而言係屬預付性質,至於往後為營利事業業務之需要通行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應取具遠通公司對於營利事業用戶定期掣發「扣款紀錄」或由營利事業至遠通公司網站下載「預儲帳戶明細查詢表」,作為列報「通行費」之憑證。 二、營利事業「補繳通行費」者:至遠通公司直營門市或指定通路商「現金繳費」者,應取具「代收收據」,若採「銀行帳戶扣款或刷卡繳費」者,得以銀行寄發之銀行帳戶或信用卡對帳單作為繳款憑證,惟「補繳」通行費對於營利事業而言係屬清償應付費用性質。 三、營利事業繳納「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者:遠通公司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故營利事業應取具統一發票,以憑核認。 四、營利事業員工駕駛「自用汽車所支付之通行費」者:依據103年4月9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申報費用。 -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開放附件採用網路上傳期間與電子暫繳申報期間相同,營業人可於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或至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tax.nat.gov.tw)查詢上傳作業是否成功。若未上傳成功,營業人仍需於規定送件期限前將紙本送達稽徵機關。 財政資訊中心(國稅組)/(02)27631833#1328 -
目前可上傳附件共15項,如下: 1.投資抵減證明文件2.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3.扣繳憑單4.暫繳稅額繳款書5.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6.暫繳損益試算表7.暫繳資產負債表8.暫繳營業成本明細表9.暫繳其他費用、製造費用及研究發展費明細表10.委任書11.暫繳稅額申報書收執聯12.境外所得來源國之所得稅納稅憑證13.大陸及第三地區所得來源之所得稅納稅憑證及文件。14.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第24條之5笫4項規定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15.其他附件 -
營業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成功後,可以採用網路上傳全部附件或是紙本寄送全部附件,亦可部份附件用紙本寄送,部份附件採網路上傳。財政資訊中心(國稅組)/(02)27631833#1328 -
共有以下4項支出須經專案認定: 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4.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前述項目,應於辦理費用發生當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