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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推廣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等各項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各項支出各自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得就支出費用按20%抵減當年度及其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 公司當年度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符合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者,支出金額得按35%,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支出金額超過前2年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 2.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新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3年以上,且該生技新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第6條)
  • 1.公司購置自行使用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設備部分就購置成本按8%,技術部分就購置成本按5%;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設備部分就購置成本按13%,技術部分就購置成本按5%,抵減其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2.在同一課稅年度內研究發展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150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2%者,如符合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得按20%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人才培訓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30萬元者,如符合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得按20%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4.公司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5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得自各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4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5.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4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第37條、第40條、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公司購置自行使用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設備部分就購置成本按7%,技術部分就購置成本按5%;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設備部分就購置成本按7%,技術部分就購置成本按5%,抵減其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2.在同一課稅年度內研究發展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300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2%者,如符合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得按15%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金額超過300萬元者且超過該年度營業收入淨額3%者,其超過部分得按20%,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人才培訓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者,如符合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得按15%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4.公司得自所參與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5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得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4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5.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第29條第33條、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如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規定者,得依產業創新條例及其相關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適用投資抵減。(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
  • 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達一定規模(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用於國產電影片製作之支出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之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發行記名股票募集之資金及其支應用途,已依其他法規規定適用投資抵減或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者,不得適用獎勵。(電影法第7條、營利事業投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第3、5條)
  • 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公司投資於運動產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得依產業創新條例及其相關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適用投資抵減。(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5條)
  • 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自行申設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並將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貨物售與國內、外客戶者,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當年度售與國內客戶之貨物,超過其當年度售與國內、外客戶銷售總額10%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 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委託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並將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貨物售與國內、外客戶者,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當年度售與國內客戶之貨物,超過其當年度售與國內、外客戶銷售總額10%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免徵。(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
  • 1.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之建設,得按其實際投資總額,即其核定投資建設計畫實際購置全新供建設使用之機器及設備總額20%範圍內,抵減投資建設計畫完成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2.股份有限公司得於新市鎮開始營運後,得按其實際投資總額,即其投資計畫實際購置全新供營業使用之機器及設備總額20%範圍內,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之建設,必要之施工機器設備得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1/2計算折舊;其縮短後之年數不滿1年者,不予計算。但以採用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者為限,且對其採用加速折舊之施工機器及設備,應與其他固定資產分別記載,或於有關資產帳戶及財產目錄標明,並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加速折舊證明及公司執照影本一併附送管轄稽徵機關核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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