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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個問題分二方面來說明:1.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2.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自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的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的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
  • 1.據經濟部函示,營利事業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如先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於法尚無限制,因此,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其已依公司法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2.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有關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調降為5%)之規定,係以「個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始以「實際分配盈餘數」為基礎,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財政部89.9.26台財稅第0890456933號函)
  • 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7條、第8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9條、第33條及其他法律之投資抵減規定,抵減其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財政部89.3.28台財稅第881958295號函)
  •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1.下列依廢止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及第102條之2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申報:(1)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2)獨資、合夥組織。(3)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4)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2.營利事業如係100%由下列之機關、團體或組織個別或共同投資成立者,亦可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及第102條之2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申報:(1)各級政府機關。(2)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3)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廢止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1)(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財政部91.10.30台財稅字第0910456521號令)
  •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1.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03年度以前,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104至106年度,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10%滯報金;自107年度起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又加計之滯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2.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03年度以前,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104至106年度,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20%怠報金;自107年度起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又加計之怠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時,應再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 這個問題分5點來說明:1.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例如:漏報銷貨收入、虛列進貨成本、營業費用或損失等經查明屬實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2.除了罰鍰以外,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還應負擔刑事責任,也就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60,000元以下罰金。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0,000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並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5年(98.01.21修正為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亦同。4.對營利事業原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倍數處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5.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03年度以前及自107年度起,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自104年度起至106年度止,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倍數處罰。6.營利事業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註: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經裁罰確定,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已為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所得稅法第110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財政部67.5.15台財稅第33186號函)(財政部83.7.13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
  • 1.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2.前項應納之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當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於接到通知後,應在通知的期限內,提示全部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備查,如拒不提示,應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未依限提示,處1,500元以下罰鍰以外,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即納稅義務人之收益損失費用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若部分未能提示,則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如果營利事業及其負責人遷移地址,而未依規定辦理地址變更登記,以致稽徵機關的調查通知無法送達,經稽徵機關公示送達(即公告並刊登報紙)後,仍未依規定提示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會增加稅額負擔。因此當營利事業之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有所變更,都應確實在15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所得稅法第83條、第107條)(稅捐稽徵法第46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
  • 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甲、乙二類,甲類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尚無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乙類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採公司組織型態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所得稅。104年度至106年度間採獨資、合夥組織型態者,應依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自107年度起採獨資、合夥組織型態者,應依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獨資、合夥組織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 使用統一發票的乙類經銷商,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依同法第24條及第71條規定,以其所取得的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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