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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依同法第102條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應納之結算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或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作業原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該營利事業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其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按普通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理,或不得適用前開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 -
一、 按「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所明定。二、 所詢營利事業持有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依前揭規定,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
一、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1)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2)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3)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二、 因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1項並未明文規工期在1年以下之工程損益計算,營利事業若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下且跨年度之工程,得自行選用完工比例法或成本回收法計算工程損益。 -
一、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員工旅遊係屬職工福利,惟員工旅遊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對員工之補助,應視同員工之薪資所得,帳列薪資費用。二、 員工健檢若非屬營利事業基於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之定期健康檢查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而提供者,應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帳列薪資費用。三、 營利事業對員工子女之教育補助係屬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此項費用應以薪資費用核實列支。 -
一、有關對於支出,應取具統一發票應為二聯式或三聯式疑問乙節,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如下:(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二、故若涉及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部份,則貴會應以取得三聯式統一發票始有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若非屬營利事業取具三聯式統一發票尚無罰則;同時就支出部份取具合法憑證即可,尚無規定機關團體應以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三聯式統一發票,始得作為費用、成本支出憑證之用。 -
臺端所詢2個問題,分別答覆如下: 一、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項之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二、設立目的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個案或諮詢需要,請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並由其轉各該主管機關處理。」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第09300035312號函所明定。是以,所詢之機構或團體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二、按「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及第6款所明定。據此,台端所詢認列投資損失時點應為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 -
依照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一、依據新修正之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營利事業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與其他免稅所得繼續維持在最低稅負制下課徵所得稅,因此其出售所得額適用所得稅基本稅率,目前最低稅負制基本稅率12%二、另外關於出售金融資產所得額計算,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因此有關交易所產生的稅捐,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在計算所得額時予以減除。 -
一、機關團體所獲配股利(含現金及股票股利)或盈餘係屬機關團體之孳息收入,應併同其他各項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並計算其支出比例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二、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刪除同法第42條第2項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107年1月1月起,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其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於108年5月份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時適用。 -
一、營利事業部分:(一)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請儘量以A4紙張規格列印並依順序裝訂)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封面並須經會計師簽章,併同經會計師簽章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前述資料亦得於6月25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二)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7及8所列文件、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及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二、機關或團體部分:(一)機關或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將加蓋機關或團體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相關附件等資料(請儘量以A4規格紙張列印並依順序裝訂)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封面並須經會計師簽章,併同經會計師簽章之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餘絀及稅額計算表(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第3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第4頁)、平衡表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前述資料亦得於6月25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軟體上傳提供。(二)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且自行依法調整後餘絀數在新臺幣12萬元以下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