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Q&A
-
請自行開發或向電腦公司購買套裝軟體、或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申報光碟或透過網路下載建檔程式(網址:http://www.tax.nat.gov.tw/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
可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申報光碟或透過網路下載審核程式,於辦理申報前先行檢測媒體申報檔案(審核程式網址:http://www.tax.nat.gov.tw/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
(一) 應檢附資料: 1.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式2份。2. 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1式2份。3. 資產負債表1式2份。4. C81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1式2份。5.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1式2份。6. 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含相關附件)。7. 貼妥外標籤之媒體檔案光碟片。8.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單位,應依出資人人數影印「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俾供出資人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二) 申報資料中之營利事業投資人分配盈餘表如筆數過多,可將投資人分配盈餘表媒體檔案另依作業要點參規定製作,於營所稅媒體申報時一併移送所轄各局任一分局、稽徵所,並請於「網路申報總表」下方列示另採媒體申報及採附件方式申報註記,蓋章後併同其餘之申報資料辦理申報。 -
媒體申報無論是否初次申報或更正,每次均應彙送全部資料,不可只送部分資料辦理申報或更正。 -
不可以,一張磁片僅能錄製一家營利事業單位之申報資料。 -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範圍:(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1. 屬會計科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之申報案件,不可採用網路及媒體辦理申報。2. 下列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1) 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2) 決算申報案件。(3) 逾期申報案件。(二) 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三) 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4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四) 投資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3頁及第A14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五)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9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六) 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20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七) 國別報告書表:本項資料係國別報告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得另採媒體申報。 (八)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屬特殊會計年度或逾期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結算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九) 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十)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
會計師當年度代理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如在10件以上,其查核簽證報告書因打字、校對、裝訂費時,致未克於5月31日前提出者,除仍應如期提出申報書並繳納稅款外,得於5月31日前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延至6月30日前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但以不超過其代理案件之二分之一為限,並應於封面加註「查核簽證報告書於6月30日以前補送」字樣,否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稅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應補徵之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1年為限。 -
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102年底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並改使用電子發票,經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得於103年度或變更年度起至112年度止,適用下列規定:(一)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l個百分點。(二) 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三) 適用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時檢附稽徵機關核准使用電子發票之函件影本,並在結算申報書第1 頁右下端(第102欄)填註核准年月,以憑審核。 -
(一) 年度中曾暫停營業的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二) 在年度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的營利事業,應於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至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者應於清算完結日或合併生效日辦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申報。(三)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