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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營利事業年度收入總額(無論是否開立發票均應計算在內)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詳細計算方式請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使用財政部核定之「○○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
依據「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如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無附屬作業組織,則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
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老人社會團體、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義勇消防總隊,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一) 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二) 當年度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總額及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 -
機關團體應否徵免所得稅係依據行政院頒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如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各款項之規定,始免課徵所得稅;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仍應課徵所得稅。是以機關團體如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各款項及從事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活動,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惟從事「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活動如產生虧損,則可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額中扣除後再行課徵。 -
所稱「財產總額」係指財(社)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財產總額」。所稱「收入總額」係指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合計數。 -
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末日如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換言之,即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茲說明如次:(一) 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計算其上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10% (自107年度起變更為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應辦理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二) 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年度結算日後第5個月結束前,依規定計算其上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10% (自107年度起變更為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採7月制者,其106會計年度為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應於1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辦理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三) 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的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依前述規定期間自行辦理申報。 -
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若有研究發展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同時併案提出。此外,營利事業尚須依規定填寫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15-2頁,始有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 -
共有以下4項支出須經專案認定:1. 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2.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3.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 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前述項目,應於辦理費用發生當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之營業地址於臺北市大安區,於107年4月25日搬遷至臺北市信義區,則該公司107年5月份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