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Q&A
-
同一公司發行的普通股與特別股因其發行條件不同,係分屬不同投資商品。即使於同一基準日分配股利,且發放日相同,其股利仍是分開二筆發放予投資人,並開立二張扣繳憑單;故同一基準日分配之普通股及特別股股利,應分開計收補充保險費。 -
為免重複扣費,已納入投保金額計算之所得,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一)雇主依法應以營利所得(包含股利所得)為投保金額,為免重複扣費,公司在發放雇主股利時,可先扣除該公司雇主於該公司加保的投保金額,再行計算補充保險費。(二)若公司發放股利給一般投資者(含公司之受僱者),因其不是以該公司股利所得為投保金額,沒有重複扣費之虞,所以應直接以該股利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 -
1.公司負責人的投保金額追溯調整,應以調整後的各月份投保金額合計數為股利所得的減項,重新計算補充保險費,溢短繳金額,應予退還或補收。2.年度內負責人變更,前後任雇主可扣除的投保金額總額,以擔任雇主期間的投保金額總額為限。 -
公司負責人不在公司投保,便無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可扣除,所以要按全數股利所得計算扣繳補充保險費。 -
因健保費於轉出當月不在該公司計收,若負責人轉出日期為去年12月,則該月並無投保金額可供扣除;其他月分投保金額則可以扣除。 -
雇主或自營業主(負責人)係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當計算其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時,為避免重複計費,應以減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之股利所得來計費,不可以再減除其薪資所得。 -
投保單位(公司)發給其雇主的股利總額,可先扣除其雇主的投保金額後,再與1千萬元相較,若超過1千萬元,以1千萬元計算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未達1千萬元者,則以扣除其投保金額後之金額計算。但如果有非所屬投保單位發放之股利,不能合併計算之,亦不能扣除投保金額。 -
受託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時,一律不扣除公司負責人以雇主身分參加健保之投保金額;如有溢扣,後續再辦理退費。(一)雇主依法應以營利所得(含股利所得)為投保金額,為免重複扣費,公司發放雇主股利時,可先扣除其以公司雇主身分參加健保的投保金額,再行計算補充保險費。(二)如果公司負責人將其股票交付信託,因受託人無法得知委託者的投保金額,計算時將無法扣除,又如果僅部分信託,亦恐有重複扣除投保金額之虞。因此不論是全部或部分信託,受託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時,一律不扣除雇主投保金額;如有溢扣,後續再辦理退費。 -
俟實際給付時扣取。 -
股利所得有跨年度發放之情形時,應於次年度1月份發放股利時扣取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