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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於此種貸款存款帳戶的利息所得,仍是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之利息,銀行亦須開立該存款帳戶利息的扣繳憑單,故為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即要計收補充保險費。
  • 一、外幣存款:在國內銀行、金融機構存外幣所給付的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之兌換率換算,如換算之所得額達新臺幣2萬元時,即應扣繳補充保險費。二、保單分紅:非利息所得,不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 利息所得單筆達2萬元者,均需扣取補充保險費,並無所得稅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以下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
  • 每次給付達2萬元以上的利息所得都要「全額」計繳補充保險費。
  • 軍公教人員之優惠存款利息,為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之利息所得,亦屬健保法第31條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依法扣取補充保險費。
  • 保險延遲理賠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之利息所得(所得稅代號5B),亦為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故應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 因非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利息所得項目,故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基金商品種類繁多,其收益需視所得性質判別,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股利所得、利息所得或租金收入,即須扣繳補充保險費。
  • 點心債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 視所得來源而異:如為海外所得,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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