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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依房屋持有人之實際租金收入多寡分別計收補充保險費(同所得稅扣繳憑單之所得人)。於申報扣費明細清單時,亦請依所得人分別列示。
  • 補充保險費是在給付時就源扣繳,所以計算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不扣除成本。
  • 若承租人使用,由出租人代收轉付之水費、電費、電話費等費用,尚非屬出租人之租金收入,不列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 不需扣取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因法人不是健保法規定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之對象。
  • 無論租賃標的物為何,凡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所稱之租賃收入,及第2款所稱之租賃所得,均應依法扣繳補充保險費。
  • 1.如承租公司所給付之大筆金額確屬押金性質(在契約終止時出租人應返還予承租公司),則該承租公司並無實際給付租金之情事,自無從扣取補充保險費。2.惟出租人自行運用押金所生報酬,如屬健保法第31條之各項所得或收入,則仍應由給付單位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例如:出租人將押金辦理銀行定存所取得之利息所得,應由銀行扣取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
  • 土地承租人自費建屋,不論係起造時或租約期滿後,建物歸地主所有,因屬「實物給付」,未符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給付所得或收入之規定,故無須扣取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
  • 因交割需求透過證交所「交割借券系統」、「標借系統」借券或直接向出借人議借之交割借券及信託借券屬租金收入之所得,免納入扣取範圍。
  •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8條規定,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為信託財產租金收入的扣費義務人。因此,以不動產做為信託財產並出租予自然人時,仍須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另就補充保險費的扣取時點,除公益信託及依法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其他信託基金採「實際分配」為扣取時點外,其他信託所得係採「於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時」扣取。
  • 一、將財產提供他人作營業使用或供執行業務者使用,若使用者未給付租金,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並無須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扣費義務人(使用者)自無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疑義;惟渠等如有申報租金扣繳憑單,依憑單所填租金給付日期、所得金額及所得人等資料,爰認定為有給付租金情事,仍應按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二、至國稅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出借人之租賃收入部分,因補充保險費係採就源扣繳方式,而該類租金非由實際給付發生,故目前未納入扣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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