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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各種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合計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
  •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9條規定,扣費義務人如有溢扣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時,保險對象得於扣取日之次月起6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逾6個月後,則改向本署申請退費。2.  保險對象遺失補充保險費扣繳憑證者,可向扣費義務人申請補發。
  • 1.   依一般保險費之計費原則,該月有計收一般保險費之受僱員工,均可列入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計算。2.   若員工辦理停保(無論眷屬是否仍在保),未計收一般保險費,則不計入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投保單位要扣繳補充保險費。凡屬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並由投保單位開列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所得類別代號為50之薪資所得者,與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應依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
  • 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是指於投保單位之受僱員工(不包含雇主及代辦第6類投保者),當月有計收一般保險費,其計費基準之投保金額總額。
  • 1.   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是以投保單位為對象,所以應就投保單位為計費主體,分別計算其投保單位所屬員工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及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計算申報。 2.   至於其他原因所支付之薪資(例如:出席費、講師費等)可依各機關內部單位權責,依其給付性質歸納於所屬之投保單位支付薪資總額計算。
  • 二代健保的財務改革是為使負擔更趨公平,並兼顧財務平衡,並非以多收保費為目的,若投保單位(雇主)如因確有延後給付薪資情形,經舉證確實,得於給付薪資時,合併計算所給付薪資期間,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計收取補充保險費。
  • 村(里、鄰)長每月所支領費用為事務補助費,非屬薪資所得,投保單位不需負擔補充保險費。
  • 1.  村(里)長每年支領健檢及人身保險補助費,屬所得稅法所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支領當月應列入投保單位薪資所得總額。2.  如其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超過投保金額總額,應就其差額依補充保險費率計收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 村(里)長每年支領健檢及人身保險補助費等費用,屬所得稅法所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支領當月應列入投保單位所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如其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超過投保金額總額時,應就其差額依補充保險費率計收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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