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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投保單位自行計算。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足額繳納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時,健保署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
  • 健保法第34條規定,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其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計算投保單位應繳之補充保險費,無上下限之規定。
  • 一、身分認定原則上皆以給付時為認定基礎,但為考量所得屬性及實務運作,仍有下列之例外情形: (一)雇主股利所得可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之身分認定:必須回歸股利之盈餘所屬年度之身分,始符合得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額之立法精神。例如102年股利係發放101年盈餘時,必須是101年以雇主身分於該公司加保,才可以自該筆股利扣除其任雇主期間的投保金額總額後,計算補充保險費。(二)獎金發放予離職員工之身分認定:獎金是由原所屬投保單位發放,惟因撥付時點遞延,致發放時受領員工已離職,此種狀況下,計算及扣取補充保險費方式,比照其他仍在職之員工辦理,至於4個月投保金額之比對基礎,依其退保時之投保金額計算。二、健保署網站提供免扣繳身分查詢:為便利扣費義務人辨認所得給付對象是否具免扣取補充保險費身分,健保署已於其網站(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申辦服務及查詢>3使用憑證專區>(3-2.單筆;3-3.批次)免扣繳補充保險費者查詢)提供扣費義務人使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而該查詢確認之資料,自查詢確認之日起二個月內有效。
  • 請扣費義務人確認該筆資料身分證號是否誤鍵,若係誤鍵,請於更正後,再次查詢。若非誤鍵,則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亦不用向健保署申報資料。
  • 健保署網站二代健保專區項下「書表及檔案格式」已放置「保險對象扣取資格查詢檔案格式及說明」,請自行下載參考。
  • 考量網路傳輸品質,每次查詢筆數建議不超過6萬筆;如欲查詢之總筆數超過6萬筆時,請以切檔方式,分批查詢。
  • 分支機構只要使用電子憑證,均可連結至健保署網站進行扣取資格查詢。
  • 自健保署查詢回復日期起二個月內有效,例如查詢回復日期為102年2月28日,則該查詢結果於102年4月27日內均有效。
  • 同時符合以下兩條件時,扣費義務人免予補足或追償:1.扣費義務人依本署查詢管道查詢。2.免扣取資料在有效期內(2個月)。
  • 不用。當所得受領者為扣繳辦法第4條規定免扣取補充保險費者,因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不論給付金額是否達下限,皆無需向健保署申報該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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