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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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得免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再向健保署彙報。
  • 可以,惟扣費明細資料仍應以各分支機構的統一編號產製。
  • 基於簡化扣費義務人申報作業,扣費義務人只需按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檔案格式辦理申報作業,不須分別將已扣費明細及應扣未扣明細以2個檔案分送健保署。 應扣未扣明細申報格式同扣費明細資料格式,扣費明細資料中「所得給付金額」欄位鍵入實際給付金額,「扣繳補充保險費金額」欄則請鍵入0或已扣繳金額即可,後續將由健保署進行比對及辦理退補事宜。
  • 補充保險費係以單次給付之扣費明細進行申報,與所得稅法以年度歸戶後資料申報不同。
  • 發生溢扣繳補充保險費,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辦理溢扣退費及申報:(一)如屬當年度退費:【方式一】一、扣費義務人可就其同一所得類別已扣繳之補充保險費扣留抵充後,退還保險對象。二、扣費義務人須配合辦理下列申報/申報更正作業:1.扣費明細已申報者:扣費義務人按實際扣費資料(原扣費-退費),辦理申報更正。2.扣費明細未申報者:扣費義務人以實際扣費資料(原扣費-退費)辦理申報。【方式二】一、扣費義務人填寫退費申請書及退費清冊(或媒體)向健保署轄區業務組申請退費,再退還保險對象。二、扣費義務人須配合辦理下列申報/申報更正作業:1.扣費明細已申報者:扣費義務人無須再辦理申報更正,因健保署於退費確認時,已經一併更正原申報之扣費資料,扣費義務人無須再辦理申報更正。2.扣費明細未申報者:扣費義務人須以實際扣費資料(原扣費-退費),辦理申報。【方式三】扣費義務人完成申報後,可請民眾填寫退費申請書,向健保署轄區業務組辦理退費。(二)如屬跨年度退費:【方式一】扣費義務人填寫退費申請書及退費清冊(或媒體),向健保署轄區業務組申請退費,再退還保險對象;扣費義務人無須再辦理申報更正。【方式二】扣費義務人可請民眾填寫退費申請書逕向健保署轄區業務組辦理退費;扣費義務人無須辦理申報更正。
  • (一)一般情形:須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扣,若仍無法於繳納期限內(給付之次月底前)完成扣費,應先行墊繳,事後再向保險對象追償。(二)特殊情形:對於僅發放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支應當次股票股利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或退費情事者,扣費義務人應於次年1月31日前,併扣費明細資料向健保署申報,再由健保署辦理退補作業。
  • 扣費義務人與保險對象之追償程序,係屬兩者間之關係,由雙方認定合法、可行方式即可。
  • 1.扣費義務人:因代扣之補充保險費和每月繳納之一般保險費,保費來源不同,為簡化帳務處理,溢扣補充保險費之「留抵」,只能沖抵補充保險費。2.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和一般保險費,因同屬投保單位負擔,可於溢扣時互為沖抵。
  • 扣費義務人無補足、追償之責。
  • 1.職業工會會員繳費後,工會會開具繳費收據,會員即可持該繳費收據,作為免扣取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之證明。2.另職業工會可自行出具在保證明提供會員使用。3.職業工會也可以使用「組織憑證」至健保署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http://www.nhi.gov.tw/)之申辦服務及查詢項下,進行單筆線上查詢兼職所得免扣費資料,列印資料查詢結果,提供予其會員作為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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