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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息所得單筆達2萬元者,均需扣取補充保險費,並無所得稅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以下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
  • 軍公教人員之優惠存款利息,為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之利息所得,亦屬健保法第31條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依法扣取補充保險費。
  •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規定,應收取補充保險費之利息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而該法對於利息所得金額之認定,尚無可減除質押借款利息支出之規定。因此,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之利息所得應按利息所得總額計收補充保險費。
  • 可直接利用股利、利息補充保險費繳款單背面之補充保險費繳款更正申請書,填寫後連同身分證影本寄回健保署辦理;亦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配合讀卡機,於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首頁>一般民眾>網路申辦及查詢>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作業)變更。
  • 當公司給付股票股利時未給付現金股利、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補充保險費,及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者,健保署會開單通知繳納。
  • 一、原則上會在所得發生之次年8月底前開單,通知民眾繳納補充保險費。二、法定事由說明: 1. 民眾如有新臺幣一定金額以上的股利所得,因公司給付股票股利時未給付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補充保險費,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者。(104年12月31日之前,金額達5千元;105年1月1日起金額達2萬元)2.民眾於104年12月31日之前有新臺幣5千元(含)以上、未滿2萬元的利息所得,而給付單位未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 補充保險費繳款單之寄送順序:指定地址→通訊地址→戶籍地址。如果民眾有指定地址,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繳款單會按其指定的地址寄發;如果沒有指定地址,但民眾在開單當年曾為第六類(公所加保)之被保險人,則會寄至通訊地址;其餘民眾按戶籍地址寄發。
  • 綜所稅列舉扣除額是以費用發生的年度列報費用,因此民眾在今年繳納以往年度的股利及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可在明年申報今年度綜所稅時列舉扣除。例如:「104年繳納」健保署開單的102、103年股利及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可在105年申報「104年度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保險人提報財務報告。2.例如:99年健保署給付A院所6.1億元,於100年追扣99年費用2千萬元,A院所仍須就99年度提出財務報表。100年健保署給付A院所6.1億元,但因健保署追扣99年費用2千萬元,則當年給付金額實際為5.9億元,因未達6億元,100年則不需提供財務報告。雖未達提報門檻,但醫院如自願提報公開,亦可提供財務報告予健保署予以公開。
  • 醫療法第34條,僅規定醫療法人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並無財務報告公開相關規定;健保法第73條,則規定逐年超過一定金額之院所,除需提報年度財務報告予保險人外,依法需將財務報告內容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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