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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斷投保期間的公司如果己經倒閉,請檢具中斷投保期間在該公司的在職證明文件(如勞工保險卡、所得稅扣繳憑單或在(離)職證明等)影本及健保費扣繳證明(公司發給載明己扣健保費之薪資單或中斷投保當時該公司會計帳冊載明薪資扣收健保費之紀錄等),連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中斷投保保險費通知單暨繳款單」及申復表,寄回健保署轄區業務組辦理申復。
  •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職業工會、農漁會)應該為員工(會員)及其眷屬辦理投保,所以公司(職業工會、農漁會)不可以拒絕為已離職之員工或其眷屬補辦中斷投保手續。如公司(職業工會、農漁會)拒不為員工(會員)或其眷屬辦理,依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民眾可洽本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訴。
  • 保險對象如果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可以於出國前選擇繼續參加健保或辦理停保手續。1.選擇繼續參加健保,不須申請,出國期間,應繳納健保保險費,在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時,可檢具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於門(急)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六個月內向投保單位所屬健保署各業務組申請核退醫療費用。2.選擇辦理停保者,出國前向投保單位申請,在停保期間不需繳交健保保險費,所以也不能享有健保的醫療給付。但於回國後須辦理自返國之日復保,如短期需再出國,應自返國復保屆滿三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出國未滿六個月即回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保險費。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規定,除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紀錄、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之新生嬰兒,或在臺設有戶籍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為有固定雇主之受僱者外,其它民眾一律須於設籍或居留滿六個月時辦理加保。至於出國留學的學生、長期居住國外的人員,如其戶籍經戶政機關註記已遷出國外者,返國後,須先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再依下列方式辦理加保:如為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則必須於戶籍遷入後,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交由投保單位即可辦理自戶籍遷入日投保,否則,應於戶籍遷入滿六個月時,始得辦理投保。
  • 1.持有居留證明文件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在學僑生、外籍生可以就讀學校為投保單位申請參加健保。另在國內設有戶籍而無被保險人可依附投保之僑生,亦可以就讀學校為投保單位參加健保。 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連續在臺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六個月。2.僑生如果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應依附直系血親尊親屬加保。
  • 1、僑生、外籍生畢業、退學、休學返回僑居地或離境前應即向原就讀學校辦理退保手續,如有溢繳保險費者,可逕向學校申請退還。2、如畢業、退學、休學未立即離境,仍在臺居留者,且其居留證仍在有效期內,應向原就讀學校辦理轉出,並至居留證所載之居留地(住)址所屬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加保手續。
  • 外籍人士如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自符合投保資格之日起應參加健保。保險對象要按照自己的投保身分和資格,在自己所屬的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具有被保險人身分(例如有工作或參加職業工會),就不可用眷屬的身分投保。眷屬要跟著被保險人一起投保,假如被保險人換工作,眷屬也要跟著換投保單位。
  • 1.如果有職業,應儘速洽請服務單位或所屬團體辦理投保;受僱之個人,應由雇主辦理投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應自行申請成立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或以所屬公會為投保單位。2.無職業而且符合眷屬資格身分的人,應依附有工作之被保險人投保(請參閱問題三);如果不能依附投保,則應以地區人口身分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投保。3.退休人員無職業者,應先依附配偶或子女以眷屬身分投保,但無配偶或子女可依附投保者,應在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地區人口身分投保,惟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繼續在原投保單位以地區人口身分投保。4.健保開辦時有職業而沒有依適當身分投保的人,追溯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起或其取得職業身分之日起投保;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至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均無職業而且沒有投保者,自八十五年三月一日起依第六類保險對象強制繳納保險費。未投保者,並依健保法第88條規定處3,000元至15,000元罰緩。
  • 依現行健保法規定,大陸配偶持有團聚、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事由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滿六個月起,應一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但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不受在臺居住滿六個月之限制,自受僱之日起在工作單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連續在臺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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