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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健康保險署設有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30598 (請用市話撥打),於上班時段(8:30-17:30)及假日(9:00-17:00)有專人接聽服務,並提供24小時語音留言服務(請留下電話號碼及查詢事項,健保署於上班時,將有專人回電),歡迎多加利用。
  • 具有勞工保險資格的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工保險的投保薪資,但其實際薪資所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須按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適用等級申報。
  • 不會。因為雇主為每一員工所負擔的眷口數是一樣的,不論員工是否有眷屬或眷屬有多少人,目前雇主均須為每一員工負擔0.61口眷屬保險費;因此,員工眷屬再多,也不會增加雇主的負擔。
  •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當月應繳納之保險費,健保署會在次月底前寄發繳款單予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繳納。所以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若於月底仍未收到上月份之繳款單時,應於十五日內通知您所屬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補寄,並依補寄之繳款單限期繳款。
  • (1)第一類被保險人(包括公教人員、公職人員、公民營企業之受雇者、雇主或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志願役軍人)︰被保險人及其隨同加保眷屬每月應繳納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按月自其薪資所得扣繳,並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健保署繳納。(2)第二、三類被保險人(包括工會、農會、漁會會員)︰被保險人及其隨同加保眷屬應繳納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向其投保單位按月繳納,再由投保單位彙繳健保署。但投保單位得徵得被保險人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一次預收三個月或六個月之保險費,並應掣發收據,及按月彙繳健保署,預收之保險費未彙繳健保署以前,應以投保單位名義設全民健康保險專戶儲存。(3)第六類被保險人(包括榮民、榮眷及地區人口)︰被保險人及其隨同加保之眷屬應繳納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按月向健保署繳納。(4)因應時代潮流,以及體貼服務民眾,健保署自96年4月20日起,除提供金融機構臨櫃及約定轉帳的繳納方式外,增加自動櫃員機、網路ATM及便利超商的繳納方式,讓民眾可依自身的方便性擇一方式繳納健保費。
  • 被保險人不繳納保險費者,將會受到下列處分︰(1)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超過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加徵之滯納金,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被保險人加徵之滯納金,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五為限。(2)前項保險費、滯納金,自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應繳納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納者,或被保險人超過一百五十日仍未繳納者,健保署得移送行政執行。(3)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欠費已辦妥分期繳納,或保險對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期間,不在此限。
  • 一、健保費補助:各級政府對特定弱勢者補助健保費,包括低收入戶、無職業榮民、失業勞工及眷屬、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70歲以上老人及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20歲以下55歲以上之無職業原住民等。二、欠繳保險費協助1.紓困貸款:具備「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所訂資格之民眾,得向健保紓困基金申請無息貸款償付積欠之健保費及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而尚未繳納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一年後再開始還款。2.愛心轉介:健保署各區業務組協助轉介公益團體、企業及個人代繳其保險費。3.辦理分期繳納保險費:因一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保險費者,可申請分期繳納,減輕其投保之壓力。三、醫療保障措施:對於未加入健保或有欠費之民眾,如發生急重症需醫療者,可持有村里長或醫院所出具之清寒證明,即可先以健保身分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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