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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於各種抽獎或樂透彩券的中獎獎金,是屬於所得稅法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並不屬於補充保險費的扣費項目,所以是不需要扣取補充保險費的。
  • 公司發給所有員工定額獎金,若員工係領取現金,自行利用且無需憑單據核銷者,則公司必須將其列入全年獎金之累計基礎,當全年累計之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時,則應予扣取補充保險費,惟若由公司付給旅行社,則該筆給付屬實物給付,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以「給付時」當月份之投保金額為基準。「所屬投保單位」如屬不同單位,應各自計算。如果在前單位給付時已離職,則依離職時「投保金額」計算。
  • 醫師領取醫院之薪資,該項薪資係屬勞務報酬,應納入投保金額計算,如逾投保金額上限182,000元,仍免計入全年獎金累計。
  • 1.   相對獎勵儲金購買公司之股票儲存於員工持股信託專戶,符合具獎勵性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之給付,應列入獎金累計,累計獎金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應計收補充保險費。2.   如該員工服務期間未滿約定任職期限,或在約定信託期間屆滿前贖回公司股票,員工必須繳回原由公司相對提撥(部分)金額,參採財政部72年9月12日台財稅第36469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是以,員工繳回原相對提撥(部分)金額,核屬違約賠償性質,非所得之減少,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事宜。
  • 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事宜。經參採財政部72年9月12日台財稅第36469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是以,員工違約退還公司之違約金,核屬違約賠償性質,非所得之減少,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事宜。
  • 須要扣取補充保險費。全勤獎金(所得稅格式代號50),如果未包含在員工的投保金額中,且具獎勵性質,則為「獎金」,當公司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給付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獎金部分,應代為扣取補充保費。
  • 1. 公司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該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且該筆酬勞應列入全年之獎金計算,如累計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2. 因公司與員工有隸屬關係,於股票發放前可先請員工繳納補充保險費後再發給。3. 依健保法第31條及扣繳辦法第9條規定,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並得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償。
  • 1.   佣金為公司對員工工作表現而發放,即具有勞務對價性質,屬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自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資,應併入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計算。2.   如已列入一般保險費計算,不重複扣收補充保險費。惟如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應列入獎金累計。
  •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生育補助費」雖屬所得稅代號「50」,但非具「獎勵」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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