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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保法所規範的獎金範圍,不以「獎金」之名稱為限。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都是。
  • 1.  凡是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都不列入扣繳補充保險費獎金項目,例如結婚補助、教育補助費、旅遊補助、喪葬補助、學分補助、醫療補助、保險費補助、交際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作業用品代金、慰問金、補償費,或者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等。2.  所以公務人員的國民旅遊卡補助費不要收個人補充保險費。
  •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當紅利項目未列入一般保險費時,且屬獎勵性質,須併入獎金計算並扣繳補充保險費。
  •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醫師獎勵金為單位所支付之薪資範圍,依健保法第31條之規定,該獎金屬於具獎勵性質之給予,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即應納入補充保險費範圍;若全年累計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由投保單位給付時扣取,並於次月底前彙繳健保署。
  • 「假日輪班津貼」係依勞工勞務提供之頻率與工作時段不同而給予之津貼,為勞務提供所得之對價自屬工資範疇,應併入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計算。
  • 公務人員應休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領休假補助費,非具有獎勵性質,不列入獎金累計。
  • 應就其給付之目的予以認定。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都是健保法所規範的獎金範圍,不以「獎金」之名稱為限。
  •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健保法第31條所訂應扣取獎金項目之補充保險費對象包含負責人,因此負責人若領取有高額獎金,仍應以其投保金額計算超過4倍部分之獎金,扣繳補充保險費。
  • 獎金借支係為單位與員工間之借貸行為,並非真正的給付時點,該筆獎金係以結算時報列所得,故應以「結算時」為給付日。
  • 二代健保法第31條所訂應扣取獎金項目之補充保險費對象並未排除雇主等負責人,因此上述人員若領取高額獎金,仍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並以投保身分之投保金額為基準計算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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