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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職停薪期間受領原投保單位之獎金應與留職停薪前之獎金累計,如全年累計獎金逾留職停薪轉出當月之投保金額4倍部分,扣繳補充保險費。
  • 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離職前及同一投保單位重新任用後給付之獎金均需累計。
  • 若投保金額追溯調高,致累計獎金金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之4倍或補充保險費金額減少,則原扣取之補充險費得申請退還。
  • 1.有關醫師本人部分,於其兼職薪資所得發生時,單次給付金額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應扣繳其個人補充保險費2.至於給付醫師兼職薪資所得之機關,須將該項兼職薪資算在給付機關的薪資所得總額內,計算出與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差額,按補充保險費率繳納投保單位的補充保險費。
  •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翻譯費」如為所得格式代號「50」,即為該名專家的兼職所得,當單次給付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時要依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
  • 給付方式依各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只要單次給付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就要扣繳補充保險費,未達則不需扣繳。
  • (一)二代健保為使保險費之負擔更趨公平性,對其他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以拉近薪資所得相同之受僱者間保費負擔差距;例如:專職與兼職月薪共4萬元(專職月薪2萬元、兼職月薪2萬元),相較其他只有專職月薪2萬元者,確實有較高的所得,就兼職部分多負擔些許補充保險費,從量能負擔觀點,亦屬合理。(二)至於只有兼職工作者,若符合下列原則,應視同專任員工,由雇主為其投保繳交一般保險費,不用再收取補充保險費:(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不論工作時數);(2)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者。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
  • 1.依據二代健保法的規定,需收取補充保險費的範圍,在獎金的項目,只限定在雇主發給員工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並不含民眾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2.由於各種機會中獎獎金是一種單次、不可預期的所得,並且會牽涉到個人隱私以及安全性的問題,並不適合納入為補充保險費的計收範圍。3.為照顧弱勢民眾,補充保險費制度於實施初期(102年1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特別於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第3項第7款中明定針對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學生及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0條所定經濟困難者等對象,規定其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兼職所得)之單次給付金額,未達基本工資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4.惟二代健保實施以來,民意迭有反映,原有規定雖然已相當程度減輕弱勢民眾負擔,但對於不符合該等身分,因家計而須另外兼職之低薪受僱者,負擔仍重,衛生福利部爰修正第3項第7款,將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者,免予扣費,並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
  • 1.內政部役政署表示:研發替代役役期3年,第1年由內政部加保及支薪,第2年起由用人單位加保及支薪。2.依健保法第31條所規定,保險對象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一定金額時 (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單位於給付時,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研發替代役於服役第1年內,如用人單位另發給薪資,應依前述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 須扣取補充保險費。公司的退休員工,係由公司代辦第六類第二目(投保單位為戶籍地公所)之被保險人身分加保,如又於公司領有薪資,且單次給付金額達一定金額時 (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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