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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第二類被保險人之眷屬有該等所得(收入)且單次給付達一定金額者,仍須依法負擔補充保險費。(二)眷屬若有薪資或執行業務收入,並已符合健保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若屬部分工時者,符合下列條件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不論工作時數);(2)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而該薪資於納入投保金額計算後,將無須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 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工作報酬不固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規定,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健保署查核;如申報不實,健保署得逕予調整。既然其工作報酬已自行申報納入投保金額,為避免重複計算健保費,所以規定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用負擔補充保險費。
  • 二代健保規定兼職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係指非所屬投保單給付之薪資所得,若學校職員於同一任職學校兼課所領取之鐘點費,非屬兼職所得,並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若其不具獎勵性質,亦不列入個人補充保險費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計算。
  • 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不在原服務單位投保健保,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於停職期間所領取之薪資所得(半俸) ,屬於非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
  • 大學專任教授,為其所專任大學之受僱者,所領取之演講費,仍為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不必扣取保險對象之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 員工擔任講師領取的講師費如列報薪資所得,仍為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不必扣取保險對象的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 不須扣繳補充保險費。以被保險人之眷屬身分投保,於所屬投保單位公司領有薪資所得,因給付者為所屬投保單位,得免扣補充保險費。
  • 免扣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後始給付之薪資,給付時雖不符合健保法第31條所稱「所屬投保單位」,惟其係因撥付時點遞延之故,仍視為領取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免扣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 按次扣繳補充保險費。
  • (一)若事務所之單獨執業者或聯合執業之合夥人係以第1類第5目專技人員身分投保健保,則個人所收取之執行業務收入,均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二)客戶(企業單位)給付事務所執行業務收入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若由事務所給付予非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者,則應就該員所分配之所得(以9A執行業務收入列報個人綜所稅),於分配盈餘時,由事務所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計算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並以事務所之統一編號繳納補充保險費及申報扣繳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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