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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券交易稅是對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所課徵的稅。(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
  • 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為促進國內上市及上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展,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但槓桿型及反向型之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之。前項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標的,限於國內外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債券附條件交易、銀行存款及債券期貨交易之契約。(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
  • 凡買賣公司發行之股票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悉依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另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於轉讓股份時,持憑辦理過戶之各種「股份轉讓憑證」及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68.7.17台財稅第34879號函)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84.6.29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
  •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部分股東放棄認購新股權利,改由他人認繳,尚非屬買賣有價證券,應不在課徵證券交易稅之範圍。(財政部68.12.12台財稅字第38865號函)
  • 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三規定,有價證券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不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得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得少於3個月。
  •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經核准以遺產中之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抵繳應納遺產稅款者,該項證券之抵繳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應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財政部84.1.18台財稅字第831629029號函)
  • 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二規定,發行認購權證所取得之價金,不屬於交易行為,應免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86.12.11台財稅第8619224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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