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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7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5221號令增訂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法發行之受益憑證,係屬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1。 (財政部79.1.8台財稅第791182786號函)
  • 買賣認購(售)權證的稅率是千分之1。 (財政部100年11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400260號令)
  • 轉讓臺灣存託憑證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是千分之1。 (財政部81.11.19台財稅第811672688號函)
  • 買賣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是千分之3。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項)
  • 買賣有價證券,已由代徵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其原填報之成交單價及總價,如確有錯誤,應由代徵人會同出售有價證券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契約、價金收付款憑證及原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代徵人及出賣人收執聯暨存證聯正本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財政部63台財稅第36375號函)
  • 請代徵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出賣人收執聯及存證聯正本暨贈與稅納(免)稅證明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 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自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交易稅,至債息收入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應免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80.7.31台財稅第800708801號函)(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5221號令增訂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條文)
  •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因部分地區颱風來襲而全面休市,金融機構雖仍照常上班,證券商原應於該休市日繳納者,亦准予順延,免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100.3.1台財稅字第10004502440號函修正)
  • 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有價證券,證券自營商或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彙整交割當日該有價證券之外國貨幣應納稅額,按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並以交割日或次一營業日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繳納證券交易稅。 舉例說明:證券代徵人8月8日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2交易單位(=2,000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22.26元,成交總金額為人民幣44,520元,證券代徵人於8月10日按照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計算,按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人民幣應納稅額為44.52元,若新臺幣兌人民幣匯率為0.1850,證券代徵人於8月10日或8月11日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為240.6486元,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實際繳納證券交易稅為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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