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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有價證券代徵證券交易稅,因適用稅率錯誤或計算錯誤致發生溢繳稅款而申請退稅者,代徵人應會同證券出賣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代徵人、出賣人收執聯及存證聯正本、買賣價金收付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 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以上10倍以下之罰鍰。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
  • 證券發行公司發現證券持有人未繳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第3項)
  • 有價證券買賣人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漏稅款者,各處以應納稅額20倍之罰鍰。代徵人有前項同一行為者,加倍處以罰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0條)
  •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代徵稅額給予千分之1的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2千4百萬元為限。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8條)
  • 證券商代徵獎金由稽徵機關主動寄發,支領收據請證券商核對及加蓋公司大小章後逕寄證券商設籍地之國稅局,由該局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將獎金轉入該證券商指定之帳戶。
  • 申請人自行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收付股款憑證等,逕寄繳款書所載代徵人地址所轄稽徵機關。
  • 告發或檢舉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有不為代徵、短徵、漏徵或證券買賣人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惟公務人員為舉發人及參與逃稅行為之舉發人,均不適用本條例獎金之規定。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7條)
  • 期貨交易稅是對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依照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所徵收的稅。 (94年12月14日修正期貨交易稅條例第1條)
  • 期貨交易稅是買賣雙方交易人均須負擔,由期貨商代徵繳納。(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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