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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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 -
關稅法(第68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 進口貨物有補貼或傾銷情事2. 產業損害是補貼或傾銷情事造成3. 進口國產業遭受損害 (實質損害/損害之虞/阻礙產業建立) -
有關進口貨物有無補貼或傾銷之調查,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有關該進口貨物補貼或傾銷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之調查,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經濟部之調查,應交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之。 -
1. 成案調查:30日2. 初步認定:110日 (註)3. 最後認定:100日 (註)4. 核定課徵:10日 (註)原則上250日,(註)之時程,主管機關對於案件之調查,認定必要時,德就各項期間延長1/2。 -
1. 鞋靴:中國大陸(4.56%~43.46%)2.毛巾:中國大陸(0%、29.72%)3.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中國大陸(91.58%)4.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中國大陸、韓國(4.22%~77.3%)5.碳鋼鋼板:中國大陸、巴西、韓國、印度、印尼、烏克蘭(4.02%~80.5%)6.過氧化苯甲醯:中國大陸(2.35%~26.67%)7.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中國大陸、韓國(20.18%~38.11%) -
(一)我國同類貨物生產者或與該同類貨物生產者有關經依法令成立之商業、工業、勞工、農民團體或其他團體,具產業代表性者。(二)前項所定具產業代表性,以申請時最近一年該同類貨物總生產量計算,其明示支持申請案之我國同類貨物生產者之生產量應占明示支持與反對者總生產量50%以上,且占我國該產業總生產量25%以上。(三)製造商與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聯,或其本身即為涉案傾銷貨物之進口商時,得將其自該產業中排除。 -
(一) 申請書之格式:以A4橫式書寫,所有附件不論大小均宜以A4方式折疊成冊。(二) 申請書之內容:申請書應提出有關傾銷、損害及系案傾銷造成產業損害因果關係之說明,並且檢附充分證據載明下列事項: 1. 案情摘要2. 申請人資格說明(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其生產數量、生產價值)3. 國內同類貨物生產商名稱、生產數量、價值(如其係代表國內產業提出)。4. 被控訴傾銷產品之完整描述。5. 涉案出口國或原產國之所有出口商、製造商名單,國內進口商名單。6. 出口國或原產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及輸出至我國之出口價格資料,或其輸出至第三國價格,或推定價格資料。7. 涉案傾銷產品進口數量之成長情形。8. 對我國國內市場同類貨物價格之影響。9. 對我國國內有關產業造成之衝擊資料。(三) 前項申請書陳述內容及所附資料屬機密性質者,得列為機密版,惟亦須檢附公開版之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