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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一) 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而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就是指不屬於前面所講的情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
  • (一) 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二) 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24條之1、第26條)(財政部65.6.5日台財稅字第33672號函)
  •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範圍,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財政部66.9.23台財稅第36513號函)
  • (一) 土地坐落:請填明土地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如○○市○○區○○段○○小段○○○○地號。(二) 土地現況勾選:應勾選土地性質為何,如公共設施保留地,請勾選公共設施保留地。(三) 面積:請填明全部面積,其單位為平方公尺,如5,420平方公尺。(四) 公告現值:請填寫贈與時每平方公尺的公告現值。(五) 持分:請填寫贈與移轉所有權之比例,如1/2、1/4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六) 贈與價額:請填寫「面積」、「公告現值」與「持分」相乘之金額。
  • (一) 門牌號碼:如○○市○○街○○號○○樓。(二) 稅籍編號:請填寫契稅稅單或房屋現值證明所載稅籍編號。(三) 持分:請填寫贈與移轉所有權之比例,如1/2、1/4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四) 贈與價值: 請填寫契稅稅單上所載評定現值或贈與日房屋評定現值。
  • (一) 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私章)。(二) 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乙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三) 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份。(四) 委任他人代辦時,應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五) 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乙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乙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六)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親屬會議允許(98年11月23日以後應由法院許可)處分不動產之文件等。(七) 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八) 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九) 土地、房屋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十) 土地增值稅稅單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契稅稅單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影本。(十一) 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 (一) 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私章)。(二) 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乙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三) 委任他人代辦時,應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四) 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乙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乙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五) 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六) 受贈人之存摺或定存單影本。(七) 贈與人之存摺影本及贈與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文件。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 (一) 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私章)。(二) 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乙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三) 委任他人代辦時,應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四) 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乙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乙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五) 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六) 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七) 股票贈與契約書。(八) 股票收盤價資料。(九) 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 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在同1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第24條)(財政部62.9.27台財稅第373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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