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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同一年內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二)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都應該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合併申報。(三) 所謂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一個年度裡面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四) 同一年度裡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如果將贈與日較後的贈與事實先申報,並且已經過稽徵機關核定,雖然較前的贈與事實比較晚申報,仍然需要將已核定的贈與資料一併申報。
  • (一) 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二) 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的財產。(三) 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四)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例如父母親支付子女的生活費。(五)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應追繳應納稅賦,但是因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用追繳贈與稅。(六)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七)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八)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0條之1)
  •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就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而別人也同意接受。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照稅法上的規定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一)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例如在債務求償期間,同意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二) 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三)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為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時,為其不動產。例如某甲以自己的資金300萬元替妹妹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這300萬元就是某甲對妹妹的贈與。(四)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時,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五)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置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六)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時,且這些已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不在此限。例如某甲向哥哥購買不動產,如果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便視同哥哥贈與不動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 夫妻之關係為配偶,並非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所規定之血親或姻親,故夫妻間財產之買賣不須申報贈與稅。
  •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無論子女成年或未成年,父母親都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其中贈與價值的計算,以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
  • 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但在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是每年111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 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至申報期間之計算,應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算。舉例說明,父親於12月1日將某上市公司股票200,000股贈與子女,則其申報期間為12月2日至12月31日。
  •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2. 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非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第1順位繼承人時,尚應另檢附加蓋申請人印章之繼承系統表。3.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就可以憑繳款書收據向國稅局領取繳清證明書。對於核定沒有應納稅額之案件,國稅局將核給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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