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及個人持有虛擬貨幣之課稅探討
自從比特幣、以太幣、狗狗幣等虛擬通貨興起,特斯拉汽車CEO馬斯克宣佈可用比特幣買電動車,市場上掀起一股虛擬貨幣投資熱潮,究竟虛擬貨幣是支付工具還是投資工具?隨著5月報稅季來臨,現行稅法對比特幣的商品定性與交易模式均有課稅的規定,今年有交易虛擬貨幣的企業或個人,在申報時須特別留意。故在五月報稅來臨之際,特別提醒投資人,個人如在境內交易虛擬通貨,應歸類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在境外交易,歸類為670萬海外免稅額度。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20年底發布虛擬貨幣稅務報告:OECD針對各式廣泛的加密資產性質予以進一步說明,並調查彙總逾50個會員國目前針對虛擬貨幣之各類課稅(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及財產稅等)規範。
報告書提及日本及美國均規範於挖礦取得時即應課徵所得稅、而法國及丹麥則至處分或交易時才課,而澳洲及加拿大之規範則視是否為挖礦者之營業活動而決定所得類別及所得稅課稅時點。另一方面,各國間針對營業稅課稅規範則較趨一致,如不同虛擬貨幣間、及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間之交易多不課徵營業稅。
加密資產類型,按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的加密資產指引諮詢草案(Guidance on Crypto assets – Consultation paper)提出可依經濟功能分類
- 1.支付代幣(payment token): 通常亦稱為虛擬貨幣(cryptocurrencies),指不是由任何中央銀行機構發行或承認的法定貨幣,旨為在設計運用為支付之方式,通常用於購買和銷售沒有傳統中介者的商品和服務,如比特幣。
- 2.證券代幣(Security token) :係指符合證券法規中有價證券的定義,如股票或債務工具。
- 3.功能代幣(Utility token): 允許持有人有權存取現有或預期的產品或服務,但非支付工具。
企業發行支付型虛擬通貨如何課稅?
(1)營業稅
支付型虛擬通貨倘被認定為交易的媒介,其效果與貨幣相同。惟其並不具有法償效力,因此可能被視為一般貨物或勞務,發行人發行此類虛擬通貨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將募得之資金列為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2)所得稅
如上所述,發行支付型虛擬通貨被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則其發行所募得之資金應列為銷售額,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募得之銷售額可減除生產用途下之成本,如採礦儀器、員工成本與平台經營費用等。減除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有關生產之成本費用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若企業持有虛擬通貨的主要目的為出售,且交易加密貨幣為日常營業活動 (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2 號 (IAS 2) 規定,企業於財報上表達加密貨幣為『存貨』應屬適當。
若企業長期持有虛擬通貨如比特幣等,那只能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 38 號 (IAS 38) 規定,將虛擬通貨表達為無形資產。
若虛擬通貨被歸類於無形資產,評價方式有兩種:成本或重估價模式。若企業選擇價值評估採用成本法,因預期加密貨幣並沒有一個確定的耐用年限,故在成本法下,加密貨幣的衡量即以企業購入成本扣除累計減損列報,無需扣除攤銷成本;另一種則是採用重估價模式衡量。
就所得稅而言,若所交易之虛擬通貨歸屬為支付工具,於轉換不同虛擬通貨時將有匯兌損益之課稅議題。若交易者為自然人且非以營利為目的為交易者,可屬財產交易所得或一時貿易所得。反之,交易所得於境內營利事業應申報課徵營所稅。
大家常見的比特幣BTC、以太幣ETH、泰達幣USDT、瑞波幣XRP、萊特幣LTC等數位化代幣名稱,已被我國官方的正式用語訂為「虛擬通貨」,且為「數位虛擬商品」。
政府將虛擬通貨定位為「數位虛擬商品」,依照我國營業稅法規定,個人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只要達到每月銷售勞務4萬元或貨物8萬元門檻,按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且繳納營業稅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底亦需做存貨跌價減損評價。按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如以比特幣購買商品,其交易行為是以「商品」換取「貨物或勞務」,應以換出或換入的貨物或勞務二者間從高認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以虛擬通貨作為商品或服務之對價,如有利益,亦應課徵所得稅。
企業發行證券型虛擬通貨如何課稅?
證券型虛擬通貨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STO)依目前主管機關意向,虛擬通貨類型初可分為「分潤型(參與發行人經營利益分享)」與「債務型(分享固定利息)」,如核屬證券型虛擬通貨,該募資行為所取得之資金,可能帳列股東權益,發行時似無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議題。
個人當年度交易之虛擬通貨若歸屬為證券型代幣金管會目前開放公司向櫃買中心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ecurity Token Offering,下稱STO),以籌措公司資金,明訂「證券型代幣發行」(STO)交易必須比照實體有價證券買賣,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含證券型虛擬通貨,依金管會釋令,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交易時需繳交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亦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得免課稅之證券,可免徵所得稅,及依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免納證券交易所得稅及計算最低稅負境內營利事業若出售證券型虛擬通貨,該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境內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算基本稅額並依法繳納。
若所交易之虛擬通貨歸屬為功能型代幣的目的:為獲取發行者提供的服務或產品,但是沒有該發行公司的所有權,其固有價值及為發行者提供的服務或產品。以「VReS」為例,發行VReS代幣的公司,創建了結合虛擬實境、電競、區塊鏈的電玩平台,持有VReS代幣者,能夠使用平台上提供的各種功能,例如:購買遊戲、參加競技、收取報酬、玩家間對戰投注、競技運動博弈等等。現在台灣屬於銷售代幣商品型為,依法徵營業稅及營所稅
由於中央銀行及金管會於102年12月30日共同發布新聞稿稱「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聲明比特幣並非中央銀行所發行的貨幣,在我國境內不具法償效力,並將虛擬通貨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此外,按107年11月7日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因此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均應比照金融機構之規定。
2020 年全球整體的投資市場,在美國政府帶頭大量印鈔刺激經濟穩定成長的政策下,投資人單新通彭再起,易受通貨膨脹影響的法定貨幣,轉向投資更能保值的資產當然也包括數位通貨。在此環境之下不難理解近年來比特幣及其他加密貨幣大受歡迎的原因。
現虛擬貨幣為新興的交易媒介,不只各國央行、就連國際防制洗錢組織都針對加密貨幣提出相關監管政策。臺灣行政院長蘇貞昌公布法令,要按照 FATF 對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範圍做正式劃定,7 天後,金管會也召開記者會公布 8 家將被列管的虛擬通貨平台,法令將在今年 7 月 1 日正式上路。
本次入列的名單有王牌數位創新(Ace)、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BitoPro)、現代財富科技(Maicoin)、思偉達創新科技(StarBit)、塞席爾商共識科技(Joyso)、京侖科技訊息(Statecraft)、亞太易安特科技(BitAsset)及數寶(Subo)。
最後提醒大家自今年 7 月 1 日起,行政院長蘇貞昌所公布的院臺法字第 1100167722 號將正式生效,屆時上述提及的 8 家業者將必須依法對客戶進行 KYC (Know Your Customer),保存交易紀錄以及在必要時主動通報可疑交易,日後若有違法,金管會可依法處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鍰。金管會透露之後更打算推動加密貨幣投資一律採取實名制。所以企業及個人今年有交易虛擬貨幣如獲利別忘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喔!